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实例
一个例子就是,白恩培,2016年10月9日,因受贿(近2.5亿 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是国内享受这个待遇的第一人。
三、终身监禁的执行
也就是说,终身监禁是对于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一部分人可能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或者说,这种犯罪分子,一辈子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不可能通过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式迈出监狱大门,这个威慑力还是挺大的。
对于被判终身监禁的罪犯,由于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所以终身不能减刑为有期徒刑,即便具有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这两种情形,因为无法减为有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而终身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至于他们在监狱里的生活,其实和普通服刑人员并没有两样,监狱就是惩罚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的,他们作为贪官,没什么可谈的,该劳动劳动,该教育教育。
四、终身监禁的刑人员,老了怎么办
至于他们将来老了不能自理,这倒不是什么问题。监狱里一般都有一个老残监区,都是一些年老体衰的服刑人员,他们可以相互照顾。
五、小结
终身监禁是一种刑九修正案新增加的量刑,意在对特别恶劣的贪官进行更严厉的惩戒,堵毒死他们通过各种不法途径迈出监狱大门的念头,也可以警告那些正在贪腐的腐败分子,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再不收手,等待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国家的人有不同的体验。笔者认为,由于国与国之间法律体系不同,最后案件的判决也大相径庭。
在我国,刑事案件判决一般分为死刑、死缓、无期、有期、拘役、管制等。其中死刑和死缓最接近提问者说的那种情况。但通常的情况是,除了死刑,一般的犯人都不可能真正“终身监禁”的;都有活着出来的那一天,或长或短。据我所知,被判“死缓”的犯人如果判决后两年内没有再犯重大刑事案件,一般两年后都会改为无期;而现在的监狱都有所谓的奖励积分减刑制度,所以,不管是一开始判的无期还是经死缓减为的无期,最后都是有可能变为有期的。据说,国内被判死缓的人经减刑后,最后的刑期不得低于14年,最高不会超过20年。也就是说,无论死缓也好,无期也罢,最后的结果最多是坐20年牢,死缓最低坐14年,无期更低,但具体低至多少就不得而知了,听说还有保外就医的。那就等于没坐牢了。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罪大恶极的犯人想方设法也要争取到死缓,为的就是最终有出来的那么一天。是人都知道,活着就是一种幸福,做个自由的人更是一种幸福。
而国外就不同了,特别是那些西方国家,很多是废除了死刑的,代之以终身监禁。他们的终身监禁,跟我们的终身监禁是完全不同的。那是名副其实的终身坐牢,没有假释一说,也没有减刑一说。一辈子就在牢里,终其一身。这就很可怕了,你想想,一个人一辈子在一间小小的黑暗的房子里过一辈子是什么滋味?这不是生不如死是什么?所以,虽说西方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它们的终身监禁比死还可怕,这也是西方很多恶性案件嫌疑犯宁愿自杀也不愿被抓的原因。因为一旦被逮着,是要“牢底坐穿的”。
如此看来,死刑和终身监禁哪个惩罚更加痛苦就很明显了。在国内肯定是死刑更严更加痛苦;而在国外,尤其是一些西方国家,毫无疑问是终身监禁更加痛苦。
谎言三遍就成真理……。这事还扭到说……
这与国家的文化有关。
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
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但都是法律语言。
电动车左转在机动车道上被撞_骑电动车左拐被直行车撞,谁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