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的区别_诈骗和经济纠纷区别在哪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1:21:51 人阅读
导读: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它们均采用了“合同”这一形式,而社会经...

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实施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争议。它们均采用了“合同”这一形式,而社会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又往往使两者相互交织,难以区分。为依法准确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和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两者的区别有必要进行深入探析。就合同纠纷而言,当以合同的效力为标准时,大致可分为有效合同纠纷与无效合同纠纷两大类。前者由于合同本身具备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必定不会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与此相应,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也绝非符合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构成要件的合同。由此可断言,有效合同产生的纠纷一般不涉及合同诈骗。无效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从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七种: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7.效力待定合同未得到权利人追认、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将因欺诈或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必须宣告无效;另一类是损害了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但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的,作为可撤销合同,是否请求撤销由受损害方选择确定。

简单来说。二者基本形式一致无法区分。只能从主观目的区分,行为人如果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就是诈骗也有可能是合同诈骗。这个没有履行的意思可以是推定出来的。还有就是数额不够大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参照地方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的标准。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最近一直有人问我,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是什么?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又是什么?律师你能不能给我一个准确的标准?

坦白说,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精准的区分标准。

我们知道,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从辩方的角度,如何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里有人会说,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辩方不需要证明行为人无罪,只要检察院证明不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就是无罪的。

但又有几个案子,控方是完全举不出证据来证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案件的指控与辩护,最终还是演变成了“看谁的举证、质证更有说服力”。如果辩方仅仅是以程序上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来进行对抗,通常无法动摇控方的证据体系。


总结一句话:诈骗罪与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之间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作为认定标准。实务中,我们往往是通过全案的事实与证据,综合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来“对抗”控方作出的不利认定。

根据王作富教授的观点,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欺诈行为之间之间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行为人主观方面都具有欺骗对方,使对方的认识陷于错误,从而违背其真实意思与之签订履行合同的故意;双方都有从对方获取不当利益的意图。从这一点看,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完全包容了合同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但显然前者的内涵又要比后者的内涵丰富。第二,行为人客观上都具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其行为方式也无多大区别,都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是利用对方错误等作为或不作为。


合同诈骗行为与合同欺诈之间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

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意图通过对方的履行获取对方的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即行为人意图无偿占有他人财物。当然,在实践中,行为人有时也具有一些所谓履约行为,但往往只是象征性的,是用掩人耳目或迷惑对方的手段。这种表面履约行为并不能改变行为人整个行为的诈骗性和不履约行为的性质。在合同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也就是说,为获取对方的利益,行为人意图履行自己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但从总体上看,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

诈骗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重要的有几点:诈骗人是否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实施了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手段;受骗人在欺骗人的欺骗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自己财物所有权交与诈骗人占有或所有。

而一般经济纠纷中,一方开始并没有非法占有另一方财产目的,只是因为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合同中,一方隐瞒事实真相只是为了拖延履行,还不能据此判断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而实施诈骗。当然任何事物都是复杂的,完全区分一般的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是困难的。在当前经济下行情况下,一有经济纠纷,有人就喜欢用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往往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就是这种考量。

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可从一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看纠纷发生后一方有否还款意愿。如果他还在不断或多或少还款,不宜定为诈骗。

二看是否躲避与潜逃。如果欠款后有意长期躲避,不与人见面或联系,就有诈骗嫌疑。

三看欠钱人金钱用途。如果借钱后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以外的个人用途,如个人挥霍就可认为有诈骗嫌疑。

总之,要定出绝对的区别是困难的。有些要随着事态发展来确定罪与非罪界限。

根据上面提供的资料,个人认为题主的本问题还难以说就构成了诈骗罪。一是你是受别人指示将钱投入进去的,估计是投资入股,但最后根本没有,看来就只是一般的借款,属于债权而不是股权。二是从给定的有限条件看,也难以看出公司老板就不承认你们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不承认你们之间的股权关系。三是老板也没有不还款的意愿,也没有潜逃。因此还难以作诈骗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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