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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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是国务院。 根据《立法法》 第六十五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市等)。
你好,所谓行政立法行为,只是对政府制订规范的一种统称。
传统的和严格的三权分立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规则,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规则,司法机关负责裁判规则。
后来随着行政国家出现,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多元,立法滞后性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立法无法覆盖的空白区域也越来越多。身为执行规则的行政机关,自然开始具有了解释规则,乃至于开始享有制定规则的权力。这就是和议会立法权并列的行政立法权。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学上一般把他列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个特殊类别。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指的就是制定规则的行为,制定的规则并非针对个别人、个别事,而是指向所有受规则约束的不特定多数群体。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恰恰相反,指的是实施规则的行为,运用规则针对个别人个别事,做出有法律效力决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本身既是一个国家政权内的规则实施者,而且也是这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的重要立法者。
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则,法律效力低于议会、国会、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我国,行政立法两个最主要的立法成果就是:(1)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行政法规;;(2)部委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省会城市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政府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