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具体行政行为_什么是行政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2:44:45 人阅读
导读: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还有行政机关授权的部门,依法对社会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和抽象行政行为等。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

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还有行政机关授权的部门,依法对社会行使管理权的行为,可分为具体行政行和抽象行政行为等。

  

1、公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假定该行为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生效的效力:   (1)确定力: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更改:已确定的行政决定,公民无权自行变更;已确定的行政执法行为,非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   (2)拘束力: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内容实施行为--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3)执行力:国家强制当事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要求的义务。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行政执法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这两种行为的划分标准是不一样的。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而言的。

有区别的,表达的含义是不一样的。

行政行为的含义更广一些的,行政行为包含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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