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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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简答:这个问题已经回答多次了,为了各位网友更加明白,我再和大家重新温习一下这方面的知识吧:
一、职工在工作中负伤,首先要经过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资由原单位和在职职工一样记发,社保福利也和其他职工一样不变。
二、伤愈出院后,要进行伤情级别鉴定,被鉴定为伤残1一4级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要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一次性支付个人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工资。按月支付一级的90%、二级的85%、三级的80%、四级75%工伤津贴。生活完不能自理的,还要支付30%的护理费。
三、被鉴定为5到6级的,如本人同意,可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内容请查阅,《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最新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二是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百分百的发工资,不过是按基本工资计发,没有额外待遇,伤重者由企业出护理费用或企业派专人伺候,一至二人轮流陪护及至岀院,完全康复后由鉴定部门审核等级,丧失劳动力的给予伤残抚恤金或退休,网友别喷,因为我是一国企伤残者,属亲身经历和单位指行劳动法相关条款,这其中也有单位的人情冷暖或关照,谢谢
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情形_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