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不同意结案_开车出事故,伤者拖着不结案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9:58:43 人阅读
导读:车祸伤者不肯去交警大队结案的,交警大队可以按规定结案,伤者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

车祸伤者不肯去交警大队结案的,交警大队可以按规定结案,伤者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了,3天后就应该放车,一旦放车了,交警的工作就结束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交警也不能再扣车拓展资料: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第七十八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八十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第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第八十九条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20多年,我来告诉你解决的办法。

随着我们国家这几年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个人对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我们双方的当事人一定要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但是赔偿和结案没有关系。



关于对方提无理高额赔偿要求,不肯结案的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报了警,作为事故处理部门将会对案件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最终会以文字性的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下发责任认定书。在这里其实作为交警部门的工作基本已经算结束。也就是咱们老百姓以前说的案件的结案。

为什么这样说呢,是因为关于民事部分的调解,首要的条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是无权对案件进行民事调解。




交通事故的民事调解目前有哪几种办法来解决?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有很多种的办法来选择民事赔偿。

第一种办法,在事故现场双方自行协商调解。

第二种办法,在事故现场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调解。

第三种办法,交警部门协调下进行民事部分的调解。

第四种办法,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事部分的调解。

第五种办法,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




除了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外,对一些有人员受伤复杂的案例。在很多年前,主要是通过交警部门来进行调解的。但是目前我们国内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进行调解。如果实在调解不成功的话,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

现在交警部门调解的案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在交警部门调解的时候,遵循的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双方的自愿。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最主要遵循的原则是双方同意。在法院判决最终的解决办法,很多都是强制执行。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时候最主要体现的,就是双方同意并且要公平。如果有一方提出的赔偿数额比较多,那必须拿出相关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如果有一方想赔偿的数额比较少,也要拿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都是非常清楚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律师。在这里希望大家能够依法办事,有的时候可以相对来说高一点儿,但是必须是双方公平。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调解,那么调解工做将终止不在进行。




人民法院的判决。

现在有很多交通事故案例,因为有保险公司的赔偿。很多司机或者车主。对待受伤人员都是一句话有事找保险公司,如果想多要去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在民事调解的时候,会耽误很多人的时间,甚至浪费很多人的精力。有些人不愿意进行民事调解,只是希望交通事故的处理能够速战速决,人民法院将是最好的选择。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如果不执行,是有人民法院的执行厅来强制执行的,这点对原告都有保障。




我的个人建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民事赔偿上面已经逐渐透明化。每一个赔偿项目国家都有相关的标准。尤其是在目前的机动车案件上,大家基本上都购买了强制保险,甚至有些车辆还有商业保险。在民事赔偿的时候,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参与到民事赔偿里面。希望不管是司机朋友还是受伤的人员,在民事赔偿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楼主程序走不对,既然报了保险,医疗费用应当由保险公司垫付,及后来的相关程序都是保险公司去操作的,无须你来处理的。

至于伤者已好,还赖在医院不与结案,你可通过交警部门调解。如还调解不下,到医院收集证明和相关材料,到法院起诉。让法院来判断最终结果。

会被对方向法院起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所发生的事故,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就赔偿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意协商的,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所以,如果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应该赔偿对方因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如果不与对方协商的,就会被对方起诉,并要承担相应的法院诉讼费用,如果以后由法院执行的,还要承担法院的执行费用,会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如果对方对于赔偿的争议不大的,建议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据我了解,没太大影响,你不签字同意,跟是否结案没多大关系! 一切根据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另外,注意:是不影响车辆年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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