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和抵押的区别_如何区别抵押和质押?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9:31:43 人阅读
导读:谢邀。我也重复下:别听不懂的瞎扯,不管是质押还是抵押都不能直接变卖,这叫流质、流押,不管在债法效力上还是物法效力上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请参考物权法-186、2...

谢邀。我也重复下:别听不懂的瞎扯,不管是质押还是抵押都不能直接变卖,这叫流质、流押,不管在债法效力上还是物法效力上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请参考物权法-186、211)另外,质押物就是质押物,你称之为质权标的物也行,没有质权的抵押物一说。以上是对某错误答复的回应。

这二者都属于担保物权,从物权,其区别有如下这些:

1.是否移转占有,这是核心权利外观

2.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才开放立法模式,参考物权法-180,凡是法律没禁止的,原则上都可以抵押;质权客体只包括动产和权利,立法上才封闭立法,参考物权法-223,法律没规定的不得质押。

3.二者的公示方式不尽相同:抵押不动产登记生效,特殊动产登记对抗(个例不谈);动产质押原则上交付生效,权利质权看请7章第二节规定。

以上这些比较重要,其他不重要的区别就算了。

至于你说这个分类是否有意义,这是当然的,但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先去了解物权法定主义。在物权法定下,为了确保私法自治,需要尽可能地满足人民设定物权的需要。如果你只看到是否需要移转占有的区别说明没看到本质。本质是占有所凝结的公示效力。抵押的不动产或特殊动产一般需要登记生效或对抗,第三人无从侵犯,所以才没必要移转占有;而动产质押只能靠移转占有来公示,如果占有没有移转或嗣后丧失占有,质权也随之消灭。而人们需要物权的绝对、追及、排他效力,对于占有又有着不同的需求,自然需要二者的分离,抵押与质押的分离不仅仅是有意义的 ,更是必要的。否则,脱法行为会使物权法定将遭崩溃,私法自治亦将不复。


如果是初学者,最后一段可能说的有点抽象,需要学好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及批判以及物权公示原则的意义及适用才能理解。简言之,就是人们需要这两种不同的物权,如果合二为一,要么违反物权法定导致没有物权效力,要么人们的生活需要得不到满足。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是:

1、抵押的抵押物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也可以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 质押的质押物是动产,如电视、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权利,如存单、汇票、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等。

2、抵押的过程中抵押物还是在抵押人的手中,而在质押的过程中质押物必须存放在质押权人手中。

3、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是动产的,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质押合同的生效。自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处置。

一是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原则上以不动产为准,但不限于动产,法律允许某些动产如机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设定为抵押物。质押的标的物,通常是动产、权利。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扩展资料

抵押与质押的联系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参考资料来源: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分不清质押和抵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下面用实例说明这个问题。

甲向乙借款一百万。乙说,现在老赖这么多,谁敢借给你这么多钱,除非你有东西押着。

甲说,没问题。

第一种情况,甲有价值二百万的房屋一处。甲和乙一起到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了一份房屋的他项权利证书交给乙,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如果不按时归还乙本金和利息,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将归乙所有,甲必须协助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这种情况就属于抵押。

第二种情况,甲手里有一座宣德炉,有权威部门的鉴定证书,价值二百万。

甲将宣德炉交给乙,乙出具收据一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甲不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宣德炉无条件归乙所有,如果甲依约还款,则乙在收到全额还款后必须将质押物宣德炉归还甲。这种情况属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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