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竞业限制从离职开始_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3:51:23 人阅读
导读:谢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鉴订竞业限制协议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掌握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不在此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谢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鉴订竞业限制协议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掌握单位商业或技术秘密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员工不在此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目的是保护本单位的自身利益,约朿劳动者的协议;但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手段。竞争限制协议自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两年后自动解除,或者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三个月未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有些地方性法规规定时间相对较短),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竞业协议中对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形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月个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补偿金,补偿金若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有效地限制同类用工单位互相挖掘彼此的高级劳动者,给同类行业创造一个较好的市场环境。

你好,你都已经拿到离职证明了,表明你跟公司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了,所以公司无权喊你再回去签竞业协议。应该说,从你拿到离职证明的那一刻起,你的公司就只能叫前公司了。所以,你必须拒签。

从你的前公司做法来看,你在职的时候没有跟你签竞业协议,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也没有跟你签竞业协议,却在你离职后喊你回去签竞业协议,这说明你的前公司合同管理不规范,缺乏体系化管理。即便你真的属于竞业限制一类的人员,但因为公司自己没有做好这个竞业协议的工作,你离职后拒绝签订竞业协议也是由前公司自己承担这个责任。

你不用担心前公司因为你拒签竞业协议而去告你,告也没用。因为从你的前公司做法来看,你当初的劳动合同里面肯定没有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加上你已经离职了,前公司想投诉你也没有事实依据和实际证据,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还有一点,签竞业协议是有补偿的。你的前公司喊你回去签竞业协议,有没有提补偿费的事,补偿费能给你多少呢?一般竞业协议的补偿标准至少是离职前工资总额的50%。如果钱给少了,绝对不能签;或者前公司根本就不打算给钱,那就签个球。从你前公司的这种不规范的做事风格来讲,估计喊你回去签竞业协议不会给你多少补偿费的,所以没必要法理前公司这事。

总之,你已经离开了前公司,跟前公司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了,前公司没有权力要求你回去签什么竞业协议,晚了。你大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签。

感谢邀请。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竞业限制于用人单位而言是一项权利,作为权利的享有者,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需要根据其解除竞业限制的时间段判断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此时由于竞业限制尚未正式开始,未对劳动者就业权利进行限制,劳动者在离职后仍可自主择业。故用人单位无需对劳动者进行任何补偿。


第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考虑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在此期间内受到限制,若用人单位突然解除竞业限制,劳动者需重新花费时间和金钱成本进行择业,且丧失经济补偿金,对于劳动者而言会造成一定损失影响。故用人单位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解释(四)》第9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建议不要以邮件或口头通知的方式通知劳动者,劳动者很有可能会以未收到相关通知为由表示对解除情况不知情,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此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易因举证不能而被法院判处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所建议用人单位决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向劳动者下达书面的纸质版通知书,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保留相关文件,避免产生纠纷。综上,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解除,无需对劳动者承担补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解除,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法条规定主动提出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并要求劳动者签名确认书面解除通知书。上述做法可以避免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金额的争议,有利于节省劳动成本,和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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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辞职了,还签什么竟业协议,完全可以拒绝签订。

竟业协议的签订,必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劳动者不同意签订,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迫员工签订的。

一般约定竟业协议,是需要员工在入职时随着劳动合同一同签订,或者是员工在发生工作调动晋升到重要管理岗位或是机密岗位时才签订的,基本上不会在员工提出辞职后要求签订。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执意要在辞职时要求签订竞业协议,作为劳动者如果不能拒绝,那么就要和公司好好谈条件。

通常情况下,竞业协议的月补偿标准至少是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50%,低于这个数都是不合理的。那么用人单位如果执意要在辞职时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者完全可以提出更高标准的补偿,比如月补偿标准到工资数的80%。

毕竟都要准备离职了,突然冒一个竞业协议出来,这不是给自己找工作的路无形中关闭了好大一扇门吗?挡了自己的财路,那总得有地方还回来吧。如果是一入职时就签订,50%无可厚非,这是彼此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但人都要走了签订这个,相当于倒打一耙,这太不合理了。

总之,劳动者要好好利用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这一个原则,与公司好好协商签订,如果单位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来强迫劳动者签订,这也是不合法的行为,即使被逼签订,那么这份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个人觉得,这种离职才想起签竞业协议的公司,本身就不是什么规范的公司,估计也不会赔什么补偿金,所以劳动者还是及早拒绝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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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需要去看跟公司签的竞业限制的具体条款是什么?有没有限制的有效期,是不是随劳动关系结束而终止,不知道你拒绝解除限制的前提是什么?是赔偿金吗?如果是为了更多的赔偿金,也需要看合同的具体条款,然后再结合劳动法参考有没有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补偿的标准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12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常见,具体理由是:

1、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签订竞业竞止协议的主体是“双高”,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技术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高级工程师等,这类人员的离职率往往也相对较低,而对于普通员工的竞业竞止约定是无效的,普通员工没必要提出解除。

2、对于“双高”人员,往往接触的是公司的机密,这类人非常清楚就算提出解除竞业竞协议公司也不太可能同意,所以他们也没必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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