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违反群众工作纪律行为的有_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2:30:34 人阅读
导读: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4、克扣群...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3、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4、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6、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7、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8、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9、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10、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1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13、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14、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15、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化为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方面,为全面从严治党和依纪依规治党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证。组织部门要切实把党章党规贯穿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选拔任用、监督管理始终。党员干部要切实把深学“六大纪律”作为一种内在自觉,在学习中明礼、增智、提能、立德,进而提升境界、增强党性。党员干部要原原本本学、举一反三学、联系实际学、持续深入学,使认识更深一步、理解更深一层,真正做到学而懂、学而信、学而用。“志之所向,无坚不入。”党员干部要坚定信仰,时刻注意锤炼思想定力、战略定力、道德定力、信仰定力,切实增强“三个自信”,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以群众纪律养成促群众感情扎根,努力在书本中习得群众方法、从典型处强化群众观点、于实践中践行群众路线。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

妄议中央,和中央步调不一致,违反政治纪律;任人唯亲,违反组织纪律;渎职,不深入群众,对群众的要求不予理睬,不去解决,言语粗暴,违反群众纪律;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违反廉洁纪律;做事马虎,在其位,不干事,违反工作纪律;与其它女性保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违反生活纪律。

《条例》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和实践,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行为六类。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上级单位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单位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的类型化审判实践中,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法官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负有司法审查的义务。参照国外判例学说,讲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简列如下: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型,比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违反道德型,如开设妓院的合同,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过分限制人身自由换取借款的情形;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违反公平竞争型;违反消费者保护型;违反劳动者保护型;暴利行为型。(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①第83页、第84页)

你好!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很多,比如不能拿群众一针一线,不能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

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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