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工伤认定时间_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6 23:42:31 人阅读
导读:特殊时期,为了群防群控落实到位,各省市明文规定了春节假期延长,大部分企业遵循指示,也有部门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而疫情区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业选择复工返岗...

特殊时期,为了群防群控落实到位,各省市明文规定了春节假期延长,大部分企业遵循指示,也有部门公司安排员工在家办公。而疫情区域一般的地方,也有少部分企业选择复工返岗。企业既然召集员工返岗,那么就会在工作环境做好防范,员工上班期间,公司也会对其安全负责。这时候相信很多人更关心,上下班不受控的时间段,如果员工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否算工伤?NO。

律师解答:上班途中感染不属于工伤

针对特殊时期,企业复工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曦有范专门请教了身边律师和劳动局的朋友,得到了较为专业可信的回答。

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时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算是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受伤害的工伤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六款有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范围的。

员工在单位感染“新型肺炎”亦不属于工伤

可能很多人不理解,上班期间感染了也不算工伤吗?因为工伤事故认定中的事故通常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例如意外伤害等,通常不包含疾病。

对于疾病类通常只有在满足职业病目录范围内的才会被认定为工伤,“新型冠状肺炎”目前并不属于职业病范围,原则上不属于工伤。当然这个问题在实践当中存在争议。曦有范搜索案例也发现了部分地区有认定工伤的先例,这仍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意见。

▶总之,自觉做好自身的防范才是最靠谱的事情。如果因为工作不得已需要外出,那么一定要戴口罩、勤洗手、勤换衣,做好单位和家里的卫生环境管理。

复工是为了经济能够得到复苏运转,员工不可因为单位的召回就过度依赖公司,甚至把责任推给公司。如果员工觉得上班了就恢复外出自由,到处乱跑,那企业再好的预防措施也是白费功夫。故而务必要自觉自律,从自己做起才好。

◇感谢阅读,我是@曦有范,关注我解决工作问题,一起轻松玩转职场。END

目前,大部分省份的规定基本上都是2月10日也就是明天复工。

当然,这是每个省的规定,具体到一些企业,我知道很多企业还在继续给员工放假直至2月17日甚至更久的,不得不为这样的良心企业点赞。

放假虽好,但对于很多企业来说,正常复工也是势在必行,毕竟企业要生存很多岗位上都确实需要人来做,所以也不可能一直都不复工,再加上每个省份也都有自己的要求,公司听从省份的统一要求通知复工,这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妥,作为员工首先也要遵从企业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做好复工的准备。

既然要复工,就要考虑到疫情感染的事情,但就目前的规章制度来说,只有医护人员被感染才被认定为工伤,其他人员都不会被认定,这是实际的情况。

既然如此,在疫情非常严峻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要复工,我认为就要为员工考虑得更多。比如我觉得企业可以要求员工能在家办公就尽量在家办公,彼此之间能错峰上班的就尽量错峰,都不能的就尽量做好办公室的消毒和员工上班口罩等保障措施的安排和防措。

不过我有认识的一些朋友,他们应对公司必须坚持按时上班且到场出勤的举措就是直接辞职,认为工作可以再找,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这也是一部分人的态度,当然并不是提倡所有人都如此,也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如此任性。说出来只是让我们每个人都能了解到有可能的各种途径,让我们在各种选择之间进行权衡,做出最符合于自己当下的选择。

特殊时期,也呼吁更多的企业开展线上办公,为员工考虑更多。暂时的困难,也都会过去的,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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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时间参照表:



首先要明确,“工伤鉴定”是一个不规范的说法,你混淆了“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两个概念。你想说的应该是劳动能力鉴定,而非工伤认定。

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要做的首先是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以明确是属于工伤还是不属于工伤,认定为工伤以后,第二步是向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目的是要评定伤残级别(也就是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根据人社部和国家卫计委共同制定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可见,劳动能力鉴定的时机就是: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

这就是国务院和中央部委层面的法律法规对劳动能力鉴定时机的唯一规定,并无其他规定。至于各个省市等地方层面有没有对这个条文进行细化规定,就不得而知。

从理论上讲,伤情相对稳定是一个医学标准,而非法律概念,应该是根据医疗技术来确定,不同的伤情有不同的确定方法,没法用法律来统一规定。

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 于2015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法医临床伤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伤残鉴定时机

  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评定,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2.1 应当在受伤后或伤后1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以原发性损伤后果为依据评残的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及牙齿脱落;椎体压缩性骨折大于1/3(不含脊髓损伤);其他不涉及功能障碍、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损伤等。

  2.2 应当在受伤后3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非稳定性骨盆骨折;肋骨骨折致胸膜粘连;未行手术的肢体骨折、肢体骨折行开放复位内固定术(愈复趋势良好,未出现骨折延迟愈合、骨髓炎、骨不连等并发症);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等;面部及体表软组织损伤后瘢痕等。

  2.3 应当在受伤后6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有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的;色素沉着;颅脑损伤或中枢神经损伤后遗症致智力缺损、精神障碍,植物人、迁延性昏迷、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语言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等;周围神经损伤;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脊髓损伤导致四肢瘫、截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肢体软组织损伤影响肢体功能;脊柱损伤内固定遗有功能障碍;重度烧伤;性功能障碍等。

  2.4 应当在受伤后8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 肢体长骨骨折并发急、慢性骨髓炎,骨不连。

  2.5 应当在受伤后12个月时间(以上)进行鉴定的损伤类型:外伤性癫痫经系统治疗一年后。

  2.6 对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同时,鉴定人尚能够判断损伤预后的,可在出院后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虽然以上是针对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伤残等级鉴定的时机,但由于同样是要求伤情经治疗后基本稳定才可以鉴定,所以对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时机有很大的参考性。


伤情基本稳定与出院的关系,多数情况下,出院后3个月左右伤情基本稳定了,就是适合鉴定的时机。但是某些少数情况,需要多次住院的,如何确定伤情基本稳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法医会根据医学知识有个大致的判断,如果你伤情不稳定,不到鉴定的时机,去申请鉴定的话,他们会拒绝鉴定的,会建议你过一段时间再来。这是需要根据你的受伤部位、受伤情形,根据法医学知识,进行个体化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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