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感谢邀请。是否应该辞职要从多方面考虑,建议你不要立刻决定。
一、了解你的两位前任离职原因
对于一个正常的公司和领导来说都很重视员工及团队的稳定性,因此不要因为“前辈”在试用期结束离职就立刻判断公司想便宜用人。真正了解他们离职的原因是帮助你决定的影响因素。
比如:我有个学生,她毕业进入公司的时候正好赶上公司推行绩效管理。她跟我形容的公司氛围是“愁云惨雾”。很多员工聚在一起就是在唱衰公司,离职率也节节攀升。她问我是否应该辞职,我当时就回答她:每个人的需求不同,离职理由也不同。不要受到别人过多影响,问问你自己,你是否要辞职?如果不是那就继续干你的工作。现在她们公司经过了动荡期,她也得到了职位晋升。
二、公司离职率高的原因
一般公司基层员工的离职率相对会高一些,当然不同行业的公司离职率也会有很大差异。了解你们公司辞职员工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也是帮助你做决定的辅助因素。
三、结合自己的职业规划考虑
你在这家公司能够得到什么(除了工资、社保等薪酬项),在技能提升或职业规划方面有什么收获?如果公司能够提供你一个很好的平台,那你还是要努力让自己打破“前辈”的魔咒。
四、金九银十不可怕
你担心试用期结束就到九十月份了不好找工作,因为不了解你所在地的实际情况,但是在北京等地来说,hr有一个金九银十的说法,就是招聘旺季,其实机会还蛮多的。
因此,建议你结合以上四点分析考虑后理性决定去留。不要受到太多外在因素影响,可以参考但主意还要自己拿。
试用期时辞职,劳动手册上是会记录的,劳动手册上只记载劳动者与公司签定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不记载工作岗位、离职原因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以后找工作是没有影响
不是劳动手册,缴纳社保,是在职工社保手册上注明每月社保缴纳情况的。
劳动者在见习期间旷工离职是不会被记录档案的,现在是市场经济,档案的作用不大。并且,一般的用人单位是无档案代理权的。并且,旷工离职的记录不是犯罪记录,旷工离职不一定是个人的原因,所以不必担心。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分以下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谢邀!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也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工作要求的体验期限,是互相选择的一种用工形式。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试用期限有一定的期限范围,不能随意约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最高期限为六个月。可以约定没有试用期,入职即可成为正式员工。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以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试用内除了工资报酬与正式员工的工资报酬以及辞职条件有所不同外,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都一样;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赔偿金。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只要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申请部门领导签字后再转交到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存档,三日后辞职申请即生效,离职当日交接岗位工作时最好做好书面记录并签字确认。如果个人挡案在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贴封条并盖章,可以暂时自行保管,找到新单位后再交给新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并缴纳社保费用。即使在试用期劳动者也应当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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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之所以以为辞职是要经过公司的审批才能生效,是因为一些公司的特殊规定,有些公司是要求经过审批的辞职才能辞职,其目的主要就是为了挽留员工,让员工能够回心转意,或者利用审批拖延员工离职的时间,不至于只有30天的交接时间,这样的话公司也好有个提前的准备。
但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情但不合理,因为《劳动合同法》里规定,试用期员工辞职只要提前3天提出辞职申请,已过试用期的员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即可,这里面是按照员工提出辞职的提起来确认3天和30天的,并没有强调要经过审批辞职申请才有效,所以想要辞职,按规定时间提出就行了。
如果公司有经过审批才能生效的特殊规定,那么作为劳动者可以谨慎一些,通过纸质签字文件送达给公司HR提出辞职,并且留存签收证明,或者使用公司内部的OA系统,能有详细提出辞职的日期,并截图留存,避免公司删除了相关记录。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将自己提出离职申请的日期记录下来,这样到规定的时间(3天或30天)就可以离职走人了,不会受到公司只有审批通过才能离职的影响。
所以,碰到试用期要辞职的情况,不用担心要经过公司的审批同意,只要自己做到了按规定时间提出离职申请就够了,提出来3天后,就可以办理离职了,公司没有任何理由阻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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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面和你分享我的个人观点,供你参考。
按照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无论试用期的约定有多长,只要是在试用期内,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随时离职的,但是前提条件是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因为我们约定试用期的目的,就是增加彼此的了解,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了解单位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各方面的情况,只要双方在试用期中认为彼此不合适的,都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在试用期内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试用期的约定,是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决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量或是劳动合同不满三个月的,不能约定试用期,同一个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一是带用人单位工作,三十天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是在试用期内没有按时发放工资的;三是在试用期内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四是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劳动条件极其恶劣的。由于处于试用期,工作时间不长,一般应该是半个月左右的本人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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