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重复补偿的后果_征地款是怎么赔偿的?是一年一发还是一次性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11:29:30 人阅读
导读:要回答您所提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几个事,一是,您所说被拆迁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二是,拆迁的性质,是开发企业为了经营进行的商业拆迁,还是...

要回答您所提的问题,首先要弄清几个事,一是,您所说被拆迁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二是,拆迁的性质,是开发企业为了经营进行的商业拆迁,还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三是,被拆人多次拒绝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原因是什么。是对拆迁决定不服,还是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结果有意见,还是不同意安置补偿方案。被拆迁人或拆迁人为何不依法申请有关单位或机关解决。四是,何谓"钉子户"?判断"钉子户"的标准是什么?是否只要被拆人不搬走就是"钉子户"。

现在就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进行讨论。政府依据《国有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可征收范围,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如果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房屋被征收人对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无异议,而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此时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政府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数规定看,房屋被征收人因对征收决定不服,或者对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 或者对补偿决定不服,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或者房屋被征收人虽然对征收决定、房屋价值评估结果、补偿决定均无异议,而且也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但因政府补偿资金不到位,未能先补偿给被征收人的。此时,被征收人不搬迁,不能视为"钉子户",房屋被征收人也无法律风险。但是,如果对征收决定或者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或者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限内不依法寻求救济,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其诉求未获得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支持,仍然拒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虽然签了,政府也给了或提存了补偿款,但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不仅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而且还会有被强制征收的问题。

如果是商业拆迁,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其属于民事之间的市场交易,遵循的是平等自愿的原则。双方之间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就可以不搬迁,也够不成真正意义上的"钉子户",最多只能是同意拆迁人认为的"钉子户"。就是成为这样的所谓"钉子户",被拆人最多会受到一些舆论"谴责",但也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的。

农村的地被征用,是选择一次性补助6万,还是选择每年1000元?

这不用说肯定是选择一次性补助6万,下面我给你说说理由。

第一如果选择每年1000,你要拿60年。人生能有几个60年,也许没见到钱就入土为安了。

第二每年1000元,这就算是零钱了,零钱办不了大事,也存不下来。一般都是零七八秽的花掉了。到时候还是没钱。

第三每年1000元,要拿60年。土地承包为30年,这中间如果有什么变故,你后边的钱就可能泡汤了。

第四是随着时间推移,钱是不断贬值的,不要说60年后,就是20年后你的1000元,说不定只相当于100元。

如果你选择了一次性补偿6万元,如果将这6万元存到银行里,年息按3个点来算。1万元,一年利息是300元。6万元一年就是1800元。这就相当于拿了一次性补助的6万元,每年还白给1800元。并且还避免以上了每年拿1000元的4个弊病。

所以说肯定得选择一次性补助6万元。

[我是农人潘哥,一名热爱三农的退伍军人,喜欢我的观点或文章记得点赞加关注哈!]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首先说明一下,本人从事基层法律工作,针对题主问题总结以下来回答题主的问题,首先要说明一下,既然土地已经被当地政府征收,那土地使用权便归当地政府所有。如果有一方强行霸占使用,可以走以下途径。

1.寻找当事人来协商,把事情的原委经过已经利害关系和对方讲清楚,看看当对方的具体想法,在了解对方的想法以后可以和对方和平解决。

2.向当地村委会反映相关的情况,要求当地村委会给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如果对方态度坚硬,可以向当地的村委会说明原委要求村委会和对方讲清楚事情的利害关系。

3.如果协商不起作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题主可以走相关途径。一般当地的乡镇政府的司法部门便可以出面便可解决。这里说的司法部门即当地的司法所即可。

4.如果对方在占有土地时给题主造成了损失,题主又不怕撕破脸,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它土地,以及提低管理法的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或是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使用国有土地。这种案子一般属于民事纠纷,题主不怕撕破脸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以上便是针对性的回答题主的问题,希望对题主有所帮助,本人便是从事管理司法部门的工作者,如有不明白之处,可以继续提问!

这个问题是要分清几个问题?

首先,你说的家里迁出一部分人,是人搬走了,还是户口也迁出了!如果只是人搬走了,户口没有迁出,那么,在老家的一切土地待遇都享受,和人在家是一样的!

其次,如果是户口迁出了,看是什么时候迁出的,如果是二轮土地承包以后迁出的,而且,迁出后,在现在户口所在地没有分的土地,那么,在原来户口所在地的土地就不应抽回,有土地就应该享受土地带来的一切待遇。

三,如果户口迁出了,是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前迁出的,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没得到土地,那么就不能享受土地带来的待遇!

四,如果户口是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迁出的,且迁出后,在现在户口所在地分得了土地,原户口所在地的土地应该抽回,那么你就不能享受因土地带来的待遇!

五,就是说,迁出与否问题不重要,就是看你原住所的土地是不是被抽回,没抽回,就能享受土地待遇,抽回了,就不能享受土地待遇。

以上纯属个人看法,如有不同观点请来评论区评论!

具体看怎么协商,一般都是一次性付清,但也有分期的。

您好,宣布征地拆迁后,又违法抢种抢建的情况肯定是没有补偿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这也是确定“抢栽、抢种”行为违法的主要法律依据。

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在征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抢栽、抢种现象。在利益驱动之下,被拆迁人为了多得补偿款,便有可能采取一定的投机行为,通过抢栽、抢种等行为,不合理地增加可获得一定补偿的财产的价值或数量。

这里我想提醒大家:这样的行为显然超出了正常合理的范围,不恰当地增加了补偿义务人的补偿负担,因而为法律所禁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抢栽、抢种行为而增加的征收标的物的价值,无权获得补偿。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