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区别_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8 22:11:55 人阅读
导读: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第一,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第二,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区别主要如下:第一,审理方式差异,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第二,审理期限不同,前者审限为二到三个月,后者为二十天到一个半月。第三,程序差异,简易程序可就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予以简化,如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出示证据等可以简化。第四,简易程序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主体程 序。包括起诉、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证据调查、法庭辩论、宣告判 决等一系列的诉讼环节。简易程序是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也是一个独立的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它只是在程序上较为简单而已。

《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附: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私了解决,就会打电话报警,通过交警来处理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一、适用范围

  1. 简易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中仅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产损失的,公安交通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1)交通事故发生财产损失,当事人对成因或者事实存在争议的,以及虽然对成因或者事实没有争议,但是协商损害赔偿没有达成协议的;

  (2)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3)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5)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6)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 一般程序

  上述情况以外的范围,适用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

  二、适用情形

  1. 简易程序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2.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驾驶证、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应该进行调查,并且收集相关证据,按照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三、交警人数

  1. 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 一般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立案手续办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办案人员根据立案线索提出立案报告或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或集体研究决定,认为后果性质严重,且具有惩戒效应需给予处罚才审批立案;而简易处罚程序中没有明确规定审批手续,现场检查中来不及办理立案审批手续。

2.调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调查终结,要形成综合报告,分别作出处理意见,按照案件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不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单位负责人签字生效;而简易程序不强制适用这种复杂的登记式处罚形式,当场发现当场处理。

3.处罚不同:普通程序处罚幅度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上,对个人五十元以上的罚款。适用听证程序对单位以五万元以上,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而简易程序仅适用对个人五十元以下处罚,法人和其他组织一千元以下的处罚或警告。

4.结案的时间不同: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结案时间一般是当场处罚,最长时效不超过三个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结案时间一般为六个月,重大疑难案件经允许还可延长。

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时间不同:普通程序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简易程序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内提出。

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必须是有三个条件,第一,案情清晰,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第二,认罪,即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第三,被告人同意,即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程序错误一般有哪些?根据刑诉法和最高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庭前必须取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并且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所以,律师在介入案件时,比如被告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之后提出上诉,律师就应该关注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取得被告人同意。

而在庭审中,法官必须对此再次确认,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所以律师应该重点审查一审庭审笔录,法官是否对此程序做了确认。

另外,如果被告人在一审当庭否认犯罪事实,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官都应该变更程序为普通程序。

什么是速裁程序?

与简易程序类似的,还有一个刑事速裁程序。

速裁程序的特点是,必须是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而简易程序也是必须由基层法院管辖,但是,简易程序可以审理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速裁程序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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