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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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由谁来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如果说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很明显,是由所在的工作单位来支付补偿金的待遇,即便是单位导致自己经营不善破产倒闭的话,那么也应该偿付员工的赔偿金的待遇,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的规定,任何企业和单位都不能够拒绝执行赔付员工待遇的。
所以说我们在这样的前提下,那么这个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根据自己所在工作单位的一个工作期限来决定能够获得几个月的补偿金待遇,一般情况下你在工作单位工作一年,那么是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果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群,那么在补偿的待遇的基础上可以获得双倍的经济补偿。
所以说只要是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给予员工的经济赔偿,这是必然的。除非是个人也就是员工个人提出自己主动辞职,那么如果是主动辞职的话,作为员工来讲是得不到任何的经济赔偿待遇,那么单位自然而然是不需要支付任何的经济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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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问题中所叙述的情况,是个人因无法接受公司的制度变动想要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基本上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但也有例外,但必须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
辞职时想要获得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问题中的描述,咱们来逐条分析。
一、“公司一直以深圳最低工资为我缴纳社保和公积金。”
这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用人单位不参加社会保险、只参加部分险种、不按劳动者工资水平缴纳社保,均属未依法缴纳。除了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劳动部《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对社保缴费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是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奖金、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均应计入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职员如果对公司确定的养老及公积金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先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可以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反映要求处理。
最后总结,问题中提出的这一条,很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补足个人社保金额,自己提出辞职后无法要求公司按照N+1进行经济补偿。
二、“公司实行6天制,周六算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如果一月没有上满26天还要扣工资,周日经常加班,但只有100元一天。”
我国现行的有三种工作时间制度,即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问题中员工情况应该是“标准工时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公司六天制没有加班费,加班一天100元工资,是违法的。
总结,问题中提出的这一条,也很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按照规定补足加班费用,自己提出辞职后无法要求公司按照N+1进行经济补偿。
三、“公司规定每月30日发放工资算拖欠工资吗,并且还经常拖到第三月的几号才发。”
公司规定每月30日发放工资不算拖欠工资,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即可。经常拖到第三月的月初发放是违法的。
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7条明确表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拖一天或少付一毛,也算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总结,这个也难达到“被迫辞职”的程度,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很可能只是警告公司如期发放工资。
四、“公司新的绩效如果实施,没有经过大家同意,算是克扣工资吗?”
公司可以对薪金制度进行变更,只要劳动者在同样的劳动量下得到的工资不减少就不违法,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绩效工资必须有罚有奖。
如果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没有在公司内部公示就执行,属于违规但不违法,如果绩效管理制度在实际实施中,出现扣发绩效后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实施中,出现扣发绩效工资没有提前告知绩效未达标的原因,没有需要绩效改进计划,也没有被扣发绩效工资员工的签字确认,公司也无权直接扣除绩效工资。
综上所述,如果题主公司只是有以上几点不合规不合法情况的话,题主是没能达到“被迫辞职”的条件,如果提出辞职,只能得到社保、加班费等部分的经济赔偿。
谢邀!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一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因而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4、用人单位违返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
5、双方协商一致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按排的工作而辞退劳动者的;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所列的情形之一,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本人工资。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为十二年。其中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第一条所列的过错行为,则必须支付劳动者本人工资二倍的赔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工伤七级伤残以下,工伤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劳动者存在以上的情形,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未满期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不一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只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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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给您明确一个概念,合同期满就不叫解除合同了;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才叫做解除,解除合同可以由一方提起,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协商。但单方提起都是有风险的,需要注意,尤其是企业的单方提起,基本上都有一些风险。
劳动法中有多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1.企业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以不恰当的理由通知员工,解除合同;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非法定理由。
2.企业认为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又能证明员工不胜任的,经过转岗或者培训,仍然不能胜任的。解除合同是可以的,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生病过了医疗期仍然无法参加工作的,也不能由企业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合同期满,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员工要求续签合同,而企业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知道以上您符合那种情况。
如果仅仅是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签了,你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相信大家都知道吧,满一年一个月。
另外还需要说一点,如果是违法解除合同的话,不仅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需要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希望以上对你有点帮助。
作者:史泽华,资深人力资源总监,擅长劳动法律法规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