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上市公司股权_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拍卖股权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4:22:23 人阅读
导读:股票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股权,其价值是有市场公认的。不能上市交易的股权,尤其是有对应债务的股权,其价值很难评估。淘宝上拍卖的股权,属于司法拍卖,通常都是倒闭企业持有...

股票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股权,其价值是有市场公认的。不能上市交易的股权,尤其是有对应债务的股权,其价值很难评估。

淘宝上拍卖的股权,属于司法拍卖,通常都是倒闭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其中质地相对较好的通常都是一些金融企业的股权,如农商行、城商行的股权。

不过,即便如此,这些金融企业的股权也未必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因为其流通性比较差,想要出手很难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

至于其他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则更加难以估价。因为股权大多都对应债务,连上市公司的财务都有假,更别说一般企业了,谁知道买了股权之后会出什么幺蛾子呢!所以,此类股权拍卖实际不会成交。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千元拍下被法院拍卖的破产公司100%股权有什么用?

这个估计是没有什么意义,反而可能给自己带来一些不确定的麻烦。

若是破产企业有想要重整,涉及投资人权益,自然需要变更股权登记。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为了实现股权变更,通过司法拍卖来出让股权,顺利实现股权变更,推进破产重整程序,保障投资方利益。我们也刚刚通过司法拍卖来实现一个破产企业的股权变更。当然,这个股权价值由几十万竞拍到一千多万。这个拍卖金额还是充分说明这个企业具有重整价值。

但若是一般的破产清算,这种就没有任何意义。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那必然是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那投资者权益必然是负数,作为股东自然也没有任何价值可言。这种情况不建议前去竞买股权。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处置,一般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和司法拍卖两种方式。司法拍卖方式,较为传统,也是法院最为熟悉的处置方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因此,法院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拍卖存在法律依据。由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公允价值且存在实时的波动,因此如何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存在较大的难度。根据最近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公告显示,存在着评估、以拍卖前几日(具体时间由法院确认)均价、拍卖前一日收盘价或拍卖当日开盘价等方式确定起拍价的案例,但前述方式是否能够反映股票的市场价格,尤其是拍卖日和过户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更有可能导致价格的变化。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是否真的能够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和保障当事人及相关利益值得商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也存在相关的依据,而且二级市场本身是一个高度自由交易的市场,并不违背执行公开拍卖的原则。法院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由法院直接向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对于已冻结的股票,需先/同时由法院向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冻结方式调整为可售冻结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0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因此,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的 方式还需要遵守该减持规定。而根据该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而且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综上,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在3个月内(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卖出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票,不受前述限制。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

司法实践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多采取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在拍卖成交后,法院再解除冻结并要求结算公司协助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1号)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因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买受人在过户后应当受到限售的约束。

目前,部分法院在采取评估拍卖方式处置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同时,也开始采取其他新的方式,最主要的即是先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后通过二级市场处置,实践中通常称之为“司法划转”方式,此种方式并非以物抵债,也不违反禁止流质的原则。2018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种方式进行了认可,并要求法院视情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其实更早之前,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执行工作指导》中收录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执复字第98号一案,也对该种处置方式进行了认可,并驳回了异议人对该种处置方式所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指南中也明确了“司法机关对于已冻结的股份进行处置时(包括强制卖出、强制过户),可先将冻结的股份扣划至申请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再进行处理。”因此,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处理,尤其是距离解禁日较近的股票处置,采用此种方式更能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交易所均不接受相关股东的直接申请。因此,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配合办理解禁手续时,需由法院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予以协助或者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那位川哥笑了的朋友回答的非常好。我还想补充一下: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内是不可能上市的,所以不存在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一说。

其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完全可以拍卖的。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某被执行人财产时,财产就包括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实践中已有很多这样的案例。


这是一宗正在公告尚未被拍卖的有限公司股权。


这是一宗有限公司股权被成功拍卖。


第三,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根据公司法规定,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拥有对该被执行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其权益需要得到保护。具体为:

1、人民法院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拍卖时,应当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并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说明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2、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应当公示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3、网络司法拍卖公告应在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优先购买权人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5、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当然,参与竞拍公司股权,还需要遵循该公司股东必须有的资格,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股东任职资格等。



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我们继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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