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拍卖_股权拍卖利好还是利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14:18:05 人阅读
导读: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处置,一般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和司法拍卖两种方式。司法拍卖方式,较为传统,...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

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各地法院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处置,一般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和司法拍卖两种方式。司法拍卖方式,较为传统,也是法院最为熟悉的处置方式,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因此,法院对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拍卖存在法律依据。由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流通,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公允价值且存在实时的波动,因此如何确定保留价和起拍价存在较大的难度。根据最近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公告显示,存在着评估、以拍卖前几日(具体时间由法院确认)均价、拍卖前一日收盘价或拍卖当日开盘价等方式确定起拍价的案例,但前述方式是否能够反映股票的市场价格,尤其是拍卖日和过户日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更有可能导致价格的变化。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是否真的能够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和保障当事人及相关利益值得商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 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也存在相关的依据,而且二级市场本身是一个高度自由交易的市场,并不违背执行公开拍卖的原则。法院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由法院直接向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直接在二级市场上卖出,对于已冻结的股票,需先/同时由法院向证券公司或托管营业部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将冻结方式调整为可售冻结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0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因此,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的 方式还需要遵守该减持规定。而根据该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9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而且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综上,通过二级市场上直接卖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在3个月内(90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但卖出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票,不受前述限制。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

司法实践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司法处置多采取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在拍卖成交后,法院再解除冻结并要求结算公司协助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问题的复函([2000]执他字第1号)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关于发起人股份在3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是对公司创办者自主转让其股权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投机牟利,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存在这一问题。被执行人持有发起人股份的有关公司和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转让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该股份转让的时间应从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送达转让股份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算。该股份受让人应当继受发起人的地位,承担发起人的责任。”因此,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买受人在过户后应当受到限售的约束。

目前,部分法院在采取评估拍卖方式处置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同时,也开始采取其他新的方式,最主要的即是先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强制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待办理解禁手续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后通过二级市场处置,实践中通常称之为“司法划转”方式,此种方式并非以物抵债,也不违反禁止流质的原则。2018年6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对此种方式进行了认可,并要求法院视情可以冻结申请执行人该账户,防止变价款高于执行标的额时申请执行人转移变价款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其实更早之前,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执行工作指导》中收录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执复字第98号一案,也对该种处置方式进行了认可,并驳回了异议人对该种处置方式所提出的异议和复议。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指南中也明确了“司法机关对于已冻结的股份进行处置时(包括强制卖出、强制过户),可先将冻结的股份扣划至申请人账户或指定账户,再进行处理。”因此,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处理,尤其是距离解禁日较近的股票处置,采用此种方式更能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交易所均不接受相关股东的直接申请。因此,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不配合办理解禁手续时,需由法院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予以协助或者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我国的非流通股市场过去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十分困难。按照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清算中心才给过户,不足5%的原则上无法过户(交易所公关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计)。除此之外,要想过户只有走司法途径,需要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和5%的费用。虽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协议转让但不过户的办法,也有所谓二级半市场的存在,但总体上风险很高,信用存在问题。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东除了第一大股东之外,基本都是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无法流通,没有话语权。这也变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可以说,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余非流通股东基本处于套牢地位,除了少数公司的分红,基本没有任何回报,还要为大股东变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胆。现在明确了非流通股东转让的合理合法和正确渠道。对第一大股东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将不再轻松,因为其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随时转让,也潜在恶意收购争夺控制权的可能。扩展资料对于公司来说,股权的转让也分以下几种情况,当然,公司转让股权,存在很多种可能,股票市场反应也不尽相同。(一)公司有计划的转让股权可以改善财务结构,提升现股东每股权益,那么可能构成利好。(二)公司经营出现问题,重要股东减资,转嫁投资风险,那么可能构成利空。(三)上市公司转让子公司股权是利空,还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是对什么人转让。(四)要是定向转让,引入大资本,那就是利好。(五)要是对不定向人转让,那就是缺钱才转让股权,说明缺钱,就算利空!不过缺钱的股权转让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动资金,增强了公司的资金流动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上市公司大股东违规违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常见现象,也已经成为资本市场一个毒瘤,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频发

因为一股独大,监管处罚不到位,A股就是一个一团乱象的的市场,其中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一直存在,2002年底,证监会曾普查1175家上市公司,发现676家公司存在大股东占款现象,占款总额为967亿元。

到了19年,康得新和康美药业两家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可能就会接近200亿元,相当于2002年676家公司资金占用的三分之一左右。 2018 年以来,深交所共发现并处理了 20 单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违规事项。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也严重伤害了投资者利益,乐视网因为贾跃亭通过关联公司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乐视网已经暂停上市,股价暴跌,康得新和康美药业因为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已经或大或小影响到公司经营,沦落到ST命运,并存在退市的风险,股价也出现暴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如何追回占用资金成为难题

乐视网是一个典型,贾跃亭通过关联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几十亿元,自己跑到美国造车完成自己的梦想,可是不管上市公司濒临退市和投资者损失惨重,上市公司一直与贾跃亭沟通但没有得到多大的进展,如何追回贾跃亭欠款成为乐视网能否起死回生的重要一环。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既然是独立法人,其合法财产就不容他人侵犯占用,通过非法手段占用公司的财产必须如数归还,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上看,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仅仅需要归还资金还需要承担由此引起的上市公司损失。

但问题是上市公司被大股东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在大股东操纵下,基本上不会起诉大股东要求归还占用款项,乐视网直到如今并没有追究贾跃亭的责任,像康得新目前也只是起诉某银行,要求承担120余亿元存款不见了的责任,并没有对大股东采取明确的法律措施。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持股1%以上股东提起诉讼,诉讼所得并不是归股东所有,而是归上市公司所有,所以很多股东缺少诉讼动力,毕竟诉讼是一个花钱花精力花时间的事情,自己辛苦诉讼换回来的利益,与自己关联度不大,因此股东代表上市公司向大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占用资金的案例非常少见。

最好的办法就是由持股100股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大股东归还上市公司占用资金并赔偿损失。有的大股东并没有进行股权质押,那么就可以通过股权拍卖归还欠款,股权进行质押的,可以依法查封拍卖大股东资产归还赔偿上市公司。

另外一个办法就是进行司法移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大股东资产,由司法机关作为非法资产返还上市公司,但是这存在一定的执法难度,现实中未必可行。

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对市场伤害日渐明显,在上市公司没有动力追回占用资金下,监管机关应该有更多的作为,或者出台措施鼓励其他股东代表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发起诉讼,比如可以规定追回占用资金可以奖励一定比例给发起诉讼的股东。总不能任由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人不能总让鸟憋死,办法是想出来,关键在于监管的政策如何制定。

股票是可以上市交易的股权,其价值是有市场公认的。不能上市交易的股权,尤其是有对应债务的股权,其价值很难评估。

淘宝上拍卖的股权,属于司法拍卖,通常都是倒闭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其中质地相对较好的通常都是一些金融企业的股权,如农商行、城商行的股权。

不过,即便如此,这些金融企业的股权也未必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因为其流通性比较差,想要出手很难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

至于其他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则更加难以估价。因为股权大多都对应债务,连上市公司的财务都有假,更别说一般企业了,谁知道买了股权之后会出什么幺蛾子呢!所以,此类股权拍卖实际不会成交。

我是空谷寒潭,与您分享我的观点。

这个问题其实有几个层次

第一 经营管理权和股东权益的区别


现代公司的股东权益和对企业的经营权,控制权是分开的,很多企业刚开始的时候创始人即是大股东,又是经营者,所以经营权和收益权是融为一体的,这也有利于创业公司,因为在创业期的风险是巨大的,必须依靠创始人的才华,努力才能把企业做成功,比如早期的苹果,微软,所以必须给他足够的激励,而股权就是最好的激励方式。

随着公司从创业期走向成熟期,第一代创始人基本上年龄大了,或者随着企业发展需要不断融资,创始人的股权会不断稀释,这个时候创始人可能已经不是大股东了,但是他最熟悉公司的业务,他最适合带领公司,所以所有的股东依然会选择让他们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或者CEO,那么他行驶的是管理权。比如现在苹果的CEO的股权比例只有0.02%,苹果第一大股东的股份也只有6%点几,但不影响库克对苹果的经营管理。这是必然的结果,公司在长期上市之后会变成公共公司,股东权益和经营管理权必然分开,所以不一定要大股东才能把公司经营好,库克现在管理的苹果实际上比乔布斯时代赚钱多了,虽然丧失了很多的创新能力(这是创始人的核心价值之一)


第二 股权质押

1 如果大股东并非公司的管理层,比如腾讯的大股东就是南非报业,管理层是以马化腾为首的,在这个情况下大股东的股权质押和管理层对公司的管控没有关系。


2 如果大股东同时是董事长,CEO,即使质押比例很大,比如大股东拥有公司51%的股份,他质押了90%的股份给金融机构,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达到了强制平仓同时他没有足够的钱补充,很可能被劵商卖掉,那么他就不是大股东了,但他还是公司的董事长或者CEO,那么他能不能继续做这个职务?取决于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种情况是没有达到强制平仓线那么当然不会有问题。



至于他失去了大股东身份,但他还是公司的管理层,是否还有足够动力管理好公司?这要看个人的心态,马化腾,马云都不是大股东,但没有人觉得他们不用心。有时候大股东也不一定会想把公司搞好,而是尽量的中饱私囊,这样的事情太多了。



我觉得投资者应该这样看:

1 大股东兼管理层如果大比例质押股权,这样的企业证明极度缺钱,现金流不好,

2 如果股权质押爆仓了,管理层已经从大股东变成了小股东,那么你要特别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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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转让给另外一家机构或者投资人的话就是利好,可以继续持有。说明股权结构有变更了,但是会提升业绩,是利好。

2、而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转让出售股份,对股价有影响,影响是说明股东对公司未来信心不足,或将引起股价下跌,是利空消息。

投资公司想控股上市公司,在中外股票市场中用超高溢价买控股股东股份是最合适的手段。

1、二级市场收购,要进行信息披露

由于信息年的原因,投资公司一般收购到一定比例就必须公告。如果出现持续收购,就会引来市场炒作,造成收购价格的大幅波动,对投资公司的收购成本有巨大影响。在万科股权战中,钜盛华每一次购买万科A的股票触及5%的持股比例,都必须进行公告,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万科股价从20涨至40元。又是同样的股权战,2019年宝能押注南宁百货,由于万科A股权战的经验,转向收购法院拍卖的股权,尽管如此,消息一出同样引发南宁百货股价的大幅波动,从4元涨至10元。如果是从二级市场收购,投资公司的收购成本非常不可控。

2、原上市公司股东的愿意很重要

如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愿意出让,事情就变得非常简单,谈好价格就可以转让。但如果不愿意出让,在商战教科书中,可以有多种方式让投资公司知难而退。毒丸计划、白衣骑士等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对恶意收购产生的有效应对策略。其中毒丸计划是通过发行证券以降低公司在收购方眼中的价值;白衣骑士是引进并购竞争者,使并购企业的并购成本增加。这两招在万科股权战中都有明显体现。但在国内这个不太成熟的市场,一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会使用一致行动人加在二级市场上重新购买股票来增加自己的控股地位。这样同样会导致公司股价在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对投资公司的收购成本同样不可控。

3、投资公司钱多多也有限制

一般情况下,在中国股票市场收购股票只能到达上市公司股份的30%,持股比例超过30%以后会触发主动要约要约收购或被动要约收购,若得到了证监会的批准则可以商议进行部分要约收购,收购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若未得到证监会的批准则要进行全面要约收购。所以从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的话,到达一定幅度会出现非市场化手段影响整个收购行为,很容易玩脱。

总结:

投资公司想控股上市公司,情愿超高溢价买控股股东的股份,而不是在二级市场购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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