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_简述婚姻法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48:12 人阅读
导读:保障基本原则的六项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保障基本原则的六项禁止性规定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三禁止重婚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五禁止家庭暴力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保障你的婚姻不会被不法图谋的人骗害,我认为还有维护夫妻二人各种由共同生活而有可能发生任何事情的一种社会制度、遵守条约和互相保护的法律。当然也会保障你的财产不会受到意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1、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3、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

5、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

6、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新婚姻法第四章离婚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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