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质证中三性是什么_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04:48:49 人阅读
导读:一、如何组织证据1、方法。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A、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邱洪奇律师电话

  B、鉴定报告: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C、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D、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E、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F、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证据对官司的输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可用于証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主要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三大类⋯。

证据的原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适用一切证据、裁判案件的最基本的原則。

证据的种类: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条規定: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驗、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視听資料、电子、数据。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条規定:当事人陈述⋯八类。

行政訴訟法第第三十三条規定:书证⋯八类。

证据必須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必須经过查证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类案件审理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链条再現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照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判。

证据是诉讼的基础、沒有充分真实证明材料就別去打官司,別花沒用的費用,沒有证据等于无源之水一一別浪費時間精力費用…。

所谓“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三性展开质辩的过程,通称为“质证”。因此,我国司法实务中的质证活动,在内容和对象上指向的就是证据的三性,学理上称之为“三性质证”模式。对证据三性的质辩活动,在控辩双方的角度而言,是质证,而从法官的角度来说,组织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则是一种证据调查活动,因此,“三性质证”模式同时也是我国刑事庭审基本的证据调查模式。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证据三性如何质证呢?

一、书证、物证

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号和图形。其证明力的特点是客观真实性比言辞证据要强。因此对书证这一间接证据的质证一般针对:

(1)书证是否伪造或变造,即对真伪进行争议,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节录本。这就要求对原件提取发现过程进行说明;

(2)书证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

(3)书证的获取渠道是否合法;

(4)对书证的鉴定结论进行争议;

(5)对书证的原作者的复查问题及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2、物证是能够据以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这些物品和痕迹包括作案的工具、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以及其他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同其他证据相比,更直观,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对物证的质证一般为:

(1)物证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来源、保存方式;

(2)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即与主要犯罪事实存在哪些客观联系,对主要犯罪事实能够证明什么;

(3)有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如凶器是否经过被告人辨认,血迹有无鉴定,是否与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无证言证明谁拿的凶器,和其它证据是否有矛盾点,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适用。由于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记忆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每个证言都受到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干扰,每个证人都会受到个人感知能力,记忆、表达能力的影响而有所误差。针对证人证言的这种不稳定性、多变性的特点,质证的焦点为:

(1)证言取得是否合法。几人参与询问,是否单独进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讯逼供,是否引诱、欺骗,询问地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辩护人询问有关证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辩护人取得的证言是否在审查起诉以后等;

(2)证人证言的来源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证人提供的证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扰、是否受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买、威胁;

(4)证人与当事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5)证人对客观事物的感受如何表达,陈述是否确切、感受是否深,记忆时间长短,语言表达能力强弱,感受事物时精神状态如何,感受事物时客观环境如何;

(6)个体证人证言与其它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证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为质疑的对象。如证人的证言多次反复、有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的,都可以降低证据的证明力。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做的陈述。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案件的结局如何,同他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他所处的位置,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虚假的可能性较大或者真真假假,真假混杂。基于此法庭质证应注意:

(1)分析口供的合理性,要结合案情;

(2)分析研究被告人供述的动机和条件;

(3)讯问被告人无违法行为,许多被告人翻供理由就是刑讯逼供,辩方也会抓住这一点;

(4)被告人供述与同案人供述及其它证据有无矛盾;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多数情况下是真实可靠的。但由于是被害人,对被告人有痛恨、惧怕心理,所以其陈述也存在不客观性,同样属于主观性,可变性证据。对此质证的焦点是:

(1)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平时关系及被害人的思想品质;

(2)被害人陈述的来源是直接还是间接;

(3)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矛盾;

(4)对幼年被害人注意其陈述是否与其年龄、语言表达能力相符;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是运用专门知识作出的鉴别和判断,也成为审查或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质证的焦点在于:

(1)鉴定人资格问题,聘请是否合法,鉴定中是否受外界影响和参杂个人因素;

(2)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3)论证是否充分,推断是否合理,是否排除了一切可疑情况;

(4)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鉴定问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善,采用的方法和操作程序是否科学。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对于犯罪有关的现场、物品、人身等进行调查研究的一种客观记载,他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查明犯罪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一种证据,质证的焦点集中于:

(1)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进行勘验检查的人有无勘验检查权利,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签字盖章;

(2)笔录记载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现场情况有无遗漏;

(3)笔录记载的现场、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伪造、人身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有无伪造或变化的情况;

(4)与本案的事实是否有直接联系,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象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这是一种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其证明力具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性的特点。对此证据质证的焦点在于:

(1)它是否伪造、变造、剪辑过,有无鉴定;

(2)获取的手段是否合法;

(3)它与本案事实是否有联系,是否能证实主要犯罪事实。

事实上,不论是刑事证据、民事证据,还是行政证据,都需要符合证据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只有符合三性的证据才可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反之,则不能适用。

民事诉讼中,提供了证据,但一审没有采纳,该怎么办?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证据不被采纳是很常见的事情。其主要原因大致上有以下几种:

1、证据被对方当事人质证否定,本方由没有更有力的证据或理由反驳。

例如,原告诉被告借贷纠纷,原告出示一份借条作为证据。质证过程中,被告提出,借条所借款项十几万元,原告并没有支付给自己。法官要求原告出示付款给被告的证据,原告不能提供,有无法做出合理说明。因此原告的借条被否定,法院判原告败诉。

2、证据本身不合法无法被法庭采纳。

例如,原告提供一份电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欠自己一笔款项。电话录音内容是被告和第三人通话。法官问录音是哪里来的。原告承认自己在被告电话线加接了一个电话副机监听被告并录音得到。因为这个证据取得过程不合法被法官否定。

3、证据本身有矛盾无法证明相关事实。

例如原告提供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结果大写是两千元小写是两万元,因为证据本身矛盾,原告有没有其他证据,法院判原告败诉。

4、证据者证明力不足,被法庭否定。

例如一起借贷纠纷,原告提供一份双方的互动短信。短信的内容是“老王,款收到了没?”、“收到了”、“那就好”。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但是原告无法证明这个短信是被告号码发来的,也无法证明款式怎么支付的。因此原告败诉。

5、法官的问题。

回到本题主题。一审没有采纳原告的证据,一般情况下原告是知道原因的。如果是证据本身的问题,应当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据提出上诉,如果上诉期过了只能申请再审。另外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如果是法官的问题,可以通过法院的纪检部门解决。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

二、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

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

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

(1)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

(2)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

(3)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4)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1、作为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如果所谓的“证据”不同时具备“三性”,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民诉法规定了在开庭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要经过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经法庭认可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果对方当事人伪造了证据,你可以在证据质证阶段指出来,如果对方坚持主张,必要时你可以申请鉴定(比如伪造你的签名),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3、需要指出的是,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当事人举证要实事求是,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一方当事人伪造证据,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伪造证据罪)的法律风险。 4、详情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打官司有一定的程序。一般人听到原告提供伪证,质证后还意犹未尽,立即进行辩证,因没到辩论的阶段,会被法官制止。但不是你沒机会辩证,如法官问有什么补充时,再如进入辩论阶段时,再如最后陈叙时。举证权,质证权,辩护权是您的权力,法官如剝夺,您可当庭抗议,要求打开庭审录音录像,并让书记员记录在案卷,如书记员不记,您可在庭审记录签字时,自已添加上再签字。法官再阻止,您可当庭问纪委和审判委在那里找?您不是经常和法官打交道的律师,只要您有理,您可尽情发挥法律赋予您的权力。民事案司法腐败现象客观存在,国家对司法腐败零容忍,您一定要在审判中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如果判后再发挥,翻案很难。以上打官司实践经验,供自已打官司的各位参考。谢邀,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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