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五年缓两年什么意思_死刑缓刑两年,是什么意思?两年后执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4:31:32 人阅读
导读:缓刑是刑法判决的一种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经常用到。。比如说,某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责以上。那么根据交法规定,要负刑事责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

缓刑是刑法判决的一种方式。在交通事故中经常用到。。

比如说,某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主责以上。那么根据交法规定,要负刑事责任。要判三年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取得家属谅解,那么,不会判实刑的。只会判一缓三。

也就是说判一年,缓期三年执行。那么,你在这三年内是不用坐牢的。前提是三年内无违法情节。

同理,死缓两年。那恭喜你死不了。在死缓两年内,只要表现良好,一般在两年后改判无期,在无期内有立功表现还可以减刑为有期徒刑。当然判死缓的即使减刑,至少15年以上是。

在这两年内,不能有违法行为,否则还会执行死刑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等于没事”。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 死缓制度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我国刑法第48条、50条规定了这一刑罚执行(量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它不是独立的刑种,前提是犯罪分子要被判处死刑,可以说是死刑的一种“变通”。死缓制度是为了限制死刑而特别设置的一项制度安排。

2.死缓的适用对象

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3.死缓的功能价值

(1)贝卡利亚指出,死刑的适用使一切潜在的司法错误变成无可挽回。“死刑作为不可补救的刑罚,相对于人类证据不可避免的不完善性,是不足取的”(《贝卡利亚刑事意见书6篇》),因此,保留一定的余地是有必要性的,死刑毕竟是生命刑,生命一旦被剥夺就无回转可能,对待生命,法律也必须十分慎重。死缓制度能体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也与国际“轻刑化”趋势相呼应。

(2) 另外,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即使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处长期的自由刑对其的震慑作用,也非常可观。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持续性。“因为,最容易和最持久地触动我们的感觉的,与其说是一种强烈而暂时的运动,不如说是一些细小而反复的印象。”(《论犯罪与刑罚》)

4.死缓的核准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235条、237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5.死缓期间或期满后的处理

刑法第50条有规定: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4)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但未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5)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6.法律依据

(1)刑法第48条、第50条等;

(2)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237条等。

供参考。

缓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制度。意思是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的一种方式。



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才能够使用缓刑。如果是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一律不都不能适用缓刑。

拘役的

缓刑考验期

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以我们通常说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就是这个道理。

在缓刑期间内,如果被告人不犯新罪,原判决就不再执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用坐牢了。如果又犯新罪,过失犯罪的除外。应撤销缓刑,两种罪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以上是我个人的叙述,具体内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不废话,就是有期徒刑的刑期是1年,考察期(缓刑期)是1年。

如果在在这期间没有犯罪或者被发现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不是。缓刑是我国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说白了就是,你犯罪了,判刑2年,先不执行,给你规定2年的缓刑考验期,这2年对你是不关押的,在这两年内,你只要不再犯罪、也没有发现原来的漏罪,那么这2年考验期满后,原来判的2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说白了,就是你的这个“事儿”——了了。

但是,如果在这两年内,你又犯新罪或发现了你原来的漏罪,那么,就要撤销缓刑,把你新发现的罪和原来判的那2年一起进行数罪并罚,也就是要加重你的刑罚。

还有一种情况,在这两年内,没有犯新罪、也没有发现漏罪,但就是“不听话”,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比如,不让你干什么你偏干什么、搬家、迁居也不经过批准等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样,也就不符合缓刑条件了,会撤销缓刑,把你收监,开始执行最初判的那2年有期徒刑了。

缓刑制度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比如说判处拘役、3年以下刑期的人,比如说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或75周岁以上的老人)专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这些人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好,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关押,在看守所、监狱里“交叉感染”,更不利于对他们的改造。而把他们放到社会上,由专门部门监督,定期学习、汇报思想、参加劳动,依法对其思想、行为进行矫正,会起到正面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而“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会更有力促使其真心向善,早日回归家庭和社会。

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把多少人投入监狱,而是能够让多少人重获新生。



不知道说的明白不,请大伙关注、留言。

判三年以下而且是初次犯罪,如果有其他情节,可以判缓刑,最高缓刑五年,也就是监外执行,比如缓五年,就是五年内不能出当地管辖,必须随叫随到,然后缓刑期过了就没事了,死缓都是两年,就是再两年内表现良好就会改判成无期,改判期限为15——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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