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_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16:30:04 人阅读
导读:过失犯罪的概念《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对失犯罪进行了定义,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过失犯罪的概念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对失犯罪进行了定义,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由于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特定结果发生了,才成立犯罪)。  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以下是有关过失犯罪应当或者可以减轻处罚情节的罪名,即您所说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应该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来对比理解。因为是规定在刑法的总则中,所以具有总体规定的效果。也就是说,故意犯罪是“应当”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是“可以”负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可以”可以理解成不一定,那么,什么时候负,什么时候不负呢?第十五条第二款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的,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时,才负;法律没有说要负,就不负。

如果我才12岁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即使我做了严重犯罪的坏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收容教养 )处理。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第十五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种提问是错误的,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了罪,都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有明文规定免责范畴,比如未达到法定年龄,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等等,在免责范畴即便犯了罪,法律也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放心吧!不要负!!

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二、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就是在刑法分则中有明文规定说过失犯罪如何处理的才存在负刑事责任的问题。例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实际上很多犯罪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失的情形:如背叛国家、强奸等等,所以刑法分则中对过失犯罪的构成及刑罚方式采取明文规定的方式加以明确,就是说刑法分则中没有提及的,都不存在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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