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论_单设人格权编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2:02:49 人阅读
导读:《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时将有九部法律废止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886名代表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于5月28日表决通过了《民...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时将有九部法律废止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2886名代表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于5月28日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1949年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民法典无所不包,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商品交易,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会学意义上的宪法。


2014年10月,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任务。这次编纂沿着常委会法工委在2015年3月提出的“两步走”思路进行,即:先制定《民法总则》,再整合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为民法典。其中《民法总则》在2017年出台,完成了第一步;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打包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随后各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有的进行了三审,此后,《民法总则》与分编草案一同形成完整民法典草案,于5月22日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受百年难遇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法典问世比原计划晚了两个半月,但并未脱离2020年完成立法的时间表。民法典回应疫情,在监护制度、财产征用、物业责任、国家订货合同等方面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交付表决前,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草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如,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此,民法典合同编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增加了禁止性条款。如,提交审议的草案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出炉的民法典将“言语、行为等方式”进一步细化为“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


《民法典》实施后,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民法典》的颁布适应了时代发展需要,回应了当今社会的现实需求。如以下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的问题:


一、居住权拟入法

居住权保障“居者有其屋”,为老人、孩子等弱势群体提供最低居住保障。


二、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三、高铁霸座怎么治?

针对高铁霸座,旅客、承运人分别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运输。


四、刷脸识别将受限

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五、向性骚扰说不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六、胚胎实验划红线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


七、隐私权利得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擅自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八、可离可不离,一个月后再决定

协议离婚设置30天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九、高空抛物坠物锁定责任人

针对高空抛物坠物,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民法典》中的《肖像权》

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

其中第四编《人格权》之第四章《肖像权》之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指出: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其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去拍摄,行为本身已经构成侵权了。有人说拍背影,露出面部的打上马赛克,且看《民法典》里肖像的定义`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不难理解这不仅仅限于面部,手和脚、胳臂和腿也都包括在可被识别之内。面部打上马赛克,肖像权人就可以丑化、污损来指控侵权。

拍摄前若是征得被摄者同意,拍到的照片就是‘摆拍’的,总感觉有些不尽人意,失去了街头街拍摄影‘纪实’的意义,对于街头摄影来说有时会错失很多精彩瞬间。拍摄之后去争取被摄者同意是可行的,但有一点很重要,无论拍前、拍后的协商,有几人有书面协议,口头的约定在法律面前是多么的苍白无力,肖像权大于著作权。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于街头街拍摄影爱好者来说限制了发挥空间,但也不见得不是一件好事情,也许以后会有更多的创意、题材涌现出来,我们拭目以待吧!

这种说法主要针对有民法典的国家的民事立法体例而言,有民法典的国家,物权、债、人身权、婚姻家庭一般作为民法典的一编,这种说法对目前没有民法典的大陆不适用,大陆的立法模式是民法通则类似国外的民法总则,还有很多单行立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都是民事单行立法而不是民法典的专编。 将来有可能仿照国外立法模式,把所有单行立法整合到民法典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 第三编 人格权 第四编 婚姻家庭继承……,这种体例就可以成为专编或者单独成编。

基本意思就是说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的作为了一编。在国外,有些国家的民法典中没有独立的人格权编。而且各国的体系都有差异,比如德国是三编,法国是五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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