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_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3:43:54 人阅读
导读:1、依法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全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专门针对预防、惩治...

1、依法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全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的72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专门针对预防、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暴力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专门性法律,对于受害一方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全令,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全令,会责令家暴一方停止侵害行为、退出住所等措施,保护受害一方

勇敢控诉家暴! 她得到人身保护令 获准离婚还获赔5万

2019-11-26 新快报


  ■新华社图

  广州三年多受理17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九成是女方申请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我国就已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其中一大亮点是推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制度为受害人切实提供了人身安全保障,使遭遇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家庭暴力,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广州的情况如何?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通讯员 马喜璇 吴子颖 张雅慧

  一年审理万余件家事案件,仅受理不足50件人身保护令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2016年至2019年10月间,广州市各基层法院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170件,主要集中领域体现在妻子因遭受丈夫家暴而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53件,占90%),除35件由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后撤诉外,全市各基层法院共驳回申请43件,终结1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91份。

  广州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这17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中仅有6件是当事人提出了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这也透露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受害人切实提供了人身安全保障。

  从回访情况看,当事人普遍反映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了受害人较为有效的安全感,对加害人威慑作用较为明显,加害人普遍停止家暴行为的施行。

  不过,广州中院表示,目前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在于受害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认知度不足,证据收集不完整。

  根据数据显示,2018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家事案件10869件,但是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不足50件。

  在上述提到的43件被驳回申请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家暴事实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比如申请人仅提交了报警询问记录,但所载内容均为其自行陈述,而被申请人不予确认;又如,申请人主张受到被申请人威胁、恐吓,但仅提交了证人证言作为案件证据予以证明,并不足以充分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1

  案例

  提供足够证据投诉“家暴”

  她获得保护令,成功离婚还获赔

  2015年6月,刘某(女)与邓某(男)两人相识,同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6日生育儿子。

  刘某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长期遭到邓某的暴力对待,给刘某及其亲属的内心造成强烈的恐惧。刘某为此提交了照片、视频、病历本、报警回执、中山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邓某向刘某出具的婚姻保证书、邓某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材料。

  其中婚姻保证书显示,2017年到2018年期间,确认邓某对刘某实施三次家暴。此外,门诊病历显示刘某因“头部被打伤后疼痛流血1小时”,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在多次遭受家暴后,刘某向越秀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同时,还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邓某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等。不过,对此邓某认为,因刘某与其他异性关系不当,才与刘某产生冲突,其间仅有一次确因刘某先动手,邓某才失去控制打伤刘某,刘某所述其他受伤情况为刘某自己行为所致,与邓某无关,邓某为此提交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越秀法院认为,邓某虽提出刘某部分伤情与其无关,但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故刘某主张与邓某发生争执期间被邓某动手打伤,予以认定。邓某作为刘某的丈夫,无论刘某是否存在不当行为,亦不应成为施暴的合法理由。

  最终,越秀法院认定刘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禁止邓某殴打、威胁刘某;禁止邓某骚扰、跟踪刘某。法院还判决准许双方离婚,邓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给刘某。

  2

  案例

  因没关窗被“家暴”

  妻子害怕不敢回家

  麦小姐和余先生两人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6日晚11时许,因麦小姐没有关闭防蚊窗引起余先生不满,于是余先生一拳打在麦小姐的头、鼻部,导致她的头脸部肿胀、鼻子出血、头晕,无力反抗。

  随后,余先生还用不锈钢盘继续暴打她,导致麦小姐胸前气门位置有淤血,手部、膝关节和小腿位置均有受伤。

  警察接到麦小姐的邻居报警后赶到现场,麦小姐趁机逃出家门,而余先生则反锁大门,并扬言“一天不走,都打死你为止”。

  第二天,麦小姐到医院治疗。由于此前受到几次的殴打,麦小姐在家时担惊受怕,害怕再次被严重殴打,不敢回家,还出现头晕、失眠、焦虑等状况,需要定期就医。

  经审理,越秀法院认为,根据申请人麦小姐提交的证据及结合双方听证时陈述的意见,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发生争执、被申请人动手打伤申请人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被申请人余先生作为申请人的丈夫,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均不应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其殴打行为确对申请人的精神及身体造成一定的影响。法院综合该案实际情况,认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提醒

  ●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如父母子女间、翁婿间、兄弟姐妹间遭受家暴,一样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翁婿间、兄弟间暴力等,均已纳入家暴范围。

  ●遇到家暴如何保护自己?

  一、家暴往往具有突发性,受害人第一时间应做好自我保护。如将家中利器藏起、不与出现愤怒情绪的加害人正面冲突,随身携带手机、钥匙、身份证等重要物品,给自己规划最短的逃生路线等。

  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下报警记录,做伤情鉴定。在不方便语音报警的情况下可以选择12110短信报案。

  三、可以拨打12338全国妇联公益维权热线,广州市民还可拨打38613861市妇联和各区妇联维权热线以及12345政府服务热线。

  四、保存好遭受家暴的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搜集家暴证据,哪些材料有效?

  1。身份信息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卡、居住信息在内的能够证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证实存在婚姻关系、亲子关系、亲属关系、抚养关系等。

  3。公安机关证明。如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是证明力最强的种类。

  4。医院证明、病历资料等材料。通过诊疗记录,结合受害人对于加害过程的描述,能相互印证家庭暴力行为的存在。

  5。证人证言。受害者的亲属、朋友、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

  6。音、视频资料。包括录像、录音、照片等音、视频资料。

  7。妇联、居(村)委会、受害人单位、法援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

  案例3

  12岁儿子多次被父亲打骂

  母亲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吴某(女)和林某(男)两人原本是夫妻,在2013年4月,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林由林某携带抚养。

  可是离婚后,小林向母亲反映,父亲对他频繁打骂,吴某遂在2018年8月向白云法院提起了变更抚养权诉讼,要求确认小林由其抚养。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法院征询小林本人的意见时,其关于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的意见前后发生了变化。法院遂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安排心理辅导师给小林做沙盘心理评估和辅导,同时通知了其父母双方到场。

  可是男女双方在法院心理辅导室外等待期间,忽然由言语冲突引发双方(包括家属)打斗,男方将女方家属打伤。

  为此,12岁的小林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另根据心理辅导师出具的《心理评估档案》,孩子展现了对父亲及奶奶权威的恐惧,强烈希望远离父亲的暴力恐吓。

  白云法院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林某对小林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林某骚扰、跟踪、接触小林及其相关近亲属;在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生效之前,申请人小林暂由母亲携带抚养。

  此案中,小林的抚养权暂未变更为女方时,女方能否代理小林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白云法院表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宁夏贺兰县人民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签发了一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案件事实:张先生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与其妻赵女士离婚,法官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后二人因共同财产的处置产生纠纷,张先生又向法院起诉赵女士。赵女士得知后对张先生进行辱骂、殴打,并致其面部被抓伤。

因赵女士在婚后多次对张先生实施暴力伤害行为,张先生向法院请求签发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查后同意张先生的申请,并签发了该份以男性为保护对象的人身保护令。

其实,在张先生与赵女士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赵女士多次对张先生进行辱骂殴打,并致其损伤的,则可能达到虐待罪的入罪标准。因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类型,换言之,如果张先生不主动向法院提起告诉,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插手干预(除非赵女士的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比如达到故意伤害罪的标准)。

但是从观念上来说,此类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案件,即使存在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嫌疑,但是能够通过民事手段解决问题的,绝大部分当事人是不愿意动用刑事手段的。

核心问题在于并未登记结婚,只是曾为男女朋友关系,能否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恋爱期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威胁、跟踪、恐吓行为,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但需要注意的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有一定条件的:
  •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 有具体的请求
  •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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