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收费标准_房屋拆迁评估标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19:22:06 人阅读
导读:随着城市的升级改造,农村的新市镇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项目的需要,各地出台了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细则,推进拆迁工作进度。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拿多少面积的房子?...

随着城市的升级改造,农村的新市镇新农村建设,河道整治等项目的需要,各地出台了相关的拆迁安置补偿细则,推进拆迁工作进度。

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我拿多少面积的房子?我拿多少补偿款?其实,老百姓最想知道的就是我的房子的价格是怎么评估得来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评估机构的选定:

1、评估机构需要相关的资质,一般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征收办等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2、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

3、如果不能协商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由征收部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并进行公示无异议。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工作规范:

1、选定的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照留存。

2、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注册估计师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最后,房屋价格的确定。注册房地产估计师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式进行适用性分析,选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1、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选用市场法进行评估。

2、被征收房屋或者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效益的,选用收益法评估。

3、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也应该考虑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评估价格出来后需要公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我是身处拆迁一线的工作人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两个问题

(1)房屋拆迁的时候,算的是合法的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

有进行房产登记的,按不动产登记证上的建筑面积算拆迁面积。

没有房产登记的证书的,按您的建设许可批准的面积进行计算合法的面积。

没有房产登记证书也没有建设许可申请的,这一类建筑物,需要看地方人民政府对于房屋的认定,比如有的房子是违建,是没有补偿的,有的是历史遗留的房产一般不认定为违建,正常补偿。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进行分析。

(2)空地院坝问题

空地院坝是有补偿的,若您是国有土地,按征收时的城区基准地价补偿,若您是集体土地,一般按照征收土地时的建设用地使用价格进行补偿。城市基准地价补偿标准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均可以在您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五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二)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三)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四)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五)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七)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第九条 房屋征收评估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收房屋情况进行调查,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当全面、客观,不得遗漏、虚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情况。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第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十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应当以人民币为计价的货币单位,精确到元。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第十七条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第二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过程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评估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和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第二十七条 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二十八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第二十九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第三十条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由谁来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在正常评估的情况下,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来承担,也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办公室),也就是说,正常来说委托评估和鉴定的费用并不是我们被征收人来承担。

如果我们对评估报告存在异议,提出了复核,复核机关认为原始鉴定出现来问题,重新作出来评估结果,那么这个评估和鉴定的费用也不用我们被征收人来承担,而是由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来承担。

那么复核的结果没有改变的情况由谁来承担呢?复核的结果没有改变原评估报告,那么当然也就不需要进行鉴定,我们作为被征收人当然也是不用承担费用的。

近些年,农村集体集体土地拆迁项目越来越多,老百姓最关心的是自己的拆迁安置补偿有哪些?

是否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政策有两大“要素”:

一、拆迁的对象。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

二、拆迁的主体。宅基地,房屋及附属物。

符合这两个条件,就基本上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了。

究竟拿什么面积的安置房和多少补偿款呢?

以南京江宁拆迁的相关政策作为解读:家庭人口关系到认定面积的多少,男的达到22周岁,女的达到20周岁可以自然分户,达不到分户年龄的计入家庭人口。

1、一人户,120平方米安置。

2、二人户,180平方米安置。

3、三人及以上户,人均80平方米。

家庭人口决定了最多可以拿多少面积安置房(认定面积)。但这还需要你房屋的面积作为支撑。

1、家庭房屋面积大于认定面积的,可以拿满安置房(认定面积),剩余面积可以得到货币补偿。

2、家庭房屋面积小于认定面积的,只能拿到家庭房屋面积相当的安置房面积。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还包括以下奖励(南京江宁为例):

1、搬家奖励。认定面积*50每平方。

2、过渡费。认定面积*(8—9—10元区域决定)

3、提前搬家奖励。认定面积*410元每平方,不足50000元,补足50000元。

4、装修补偿。认定面积*500元每平方。

5、附属物及移机费。以评估价格为准。

6、青苗费。

各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不一,奖励细则可能也有出入。一切以当地政策及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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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维权有套路;高额补偿有妙招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结果对于补偿金额的多少有着重要的影响。许多被拆迁人在遇到房屋评估的时候,由于不知道如何应对、也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很容易在此过程中吃亏。

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于拆迁房屋评估过程中被拆迁人权利的保障规定有很多,一般集中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我们下面就来看一下拆迁评估过程中有哪些必须要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面对拆迁这件事。

一、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协商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据很多被拆迁人反应,自己家的房屋拆迁时,根本就没有收到任何关于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通知,甚至评估机构上门进行房屋评估时才知道有评估这一回事,且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明显偏向于拆迁方。如果是遇到了这种情况,则此过程可能涉嫌违法,被拆迁人应当及时反映,以免耽误维权时机。

二、 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所谓评估时点,就是指运用比较法等方法评估房地产价格时,由于交易价值的成交时期不同,需要将这些交易价格的成交日期统一修正于某一时间点上,这个统一的时间点便是评估时点。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房价的变动是很快的,房屋价值作为评估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评估时点的确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那就是房屋征收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评估机构如果没有依照此规定,而导致评估结果中房屋价值的结果过低、侵犯被拆迁人利益的,被拆迁人要及时提出异议,通过复核评估等程序及时提出自己的主张。

三、拆迁方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根据法律规定,在最终的评估报告做出前,拆迁方是应当将初步的分户评估结果公示的,被拆迁人可以在公示期间指出其中的错误,确有错误的,评估机构应当更正。因此,如果拆迁方没经过公式这一步骤,则可能涉嫌程序违法。

四、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根据有关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拆迁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若是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则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有关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时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被拆迁人们可以据此了解一下自己在拆迁评估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若是遇到拆迁方违规行事之处,可以及时提出,若是对方态度傲慢、不予理睬的,则建议及时寻求律师的介入,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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