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发生盗窃物业有多少责任_小区里丢了东西,物业有责任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1:39:59 人阅读
导读:既然在小区安全得不到保障,要物业公司的保安有啥用?业主交物业费的钱不如自己养条狗用来看家护院,更省心。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应该负有一定责任的,按道理作为业主聘请的管...

既然在小区安全得不到保障,要物业公司的保安有啥用?业主交物业费的钱不如自己养条狗用来看家护院,更省心。

这种情况物业公司应该负有一定责任的,按道理作为业主聘请的管家,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业主的家庭财产安全。但现实是,大多物业公司不会做出合理的赔偿的。他们会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责任,最后可能通过减免物业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的一个亲戚,物管费是每年按时交纳的。有一年就如同中彩票一样,家中连续被小偷光顾了三次,一次是白天,两次是晚上。损失超过一万多元。想想就挺可怕的,夜里小偷就能轻而易举的进入小区,潜入亲戚中。损失点钱财到没什幺,如果趁入熟睡,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可就不可想像了。气愤之下,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物业公司也承认管理存在失误,安保工作不到位。但也强调由于业主防范意示弱,家中门锁,窗户没关好等一些客观原因造成小偷入室。全部赔偿损失是不可能的,最后为了息事宁人,减免了亲戚二年的物业费,也就不了了之了。小区如果有这幺一个管理不到位的物业公司也是够倒霉的。坏事接连不断,亲戚新买的一辆丰田锐志,停在小区。夜里四个轮胎全部被人偷走。找到物业,物业监控根本如同虚设,可能是死角,无法取证。物业公司更是拒绝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一直说亲戚交的车位费,是场地租赁费,车辆其他损失物业公可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物业公司难道只负责收取物管费?物业的职责到底是什幺?对确实由于他们工作疏忽,安监设施不完善,给业主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能给予一定的赔偿。这样的物业公司想必迟早会被业主抛弃的。

谢邀!


物业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根据物业是否存在过错,据此判断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譬如,由于物业安排的保安人员工作不当、擅离职守等情形,造成小偷趁虚而入,则物业存在过失责任,需要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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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的小区内丢东西是否小区物业有责任,主要是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是否包含丢东西责任。

业主被盗,物业监控瘫痪,物业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感谢邀请,物业公司是有责任的。

1、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物业只能承担补充责任。家中被盗主要责任由盗窃犯造成,业主应该主动报警。在无法挽回损失前提下,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补充责任。

3、上述赔偿责任,必须在业主缴纳物业费前提下,否则物业公司有权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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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这个问题问得比较好,具有代表性,可以说所有小区的所有业主都有这种疑问。

但这个问题该怎样去回答好呢?我们要去合理分析才行,并非一句简单的赔与不赔就能找到答案的。若说物业公司没负责,那肯定得让很多人骂死的,因为好多业主认为花了钱请物业公司来管理和服务,业主家的东西被盗物业公司又不包赔,那要物业公司来做什么?我们交的物业管理费都用到哪里了?

其实,这样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换作是我也有这种想法。但若是所有业主的车辆及家中物品丢失了,物业公司都要负责赔,那看来任一个物业公司也不敢进入那个小区进行管理的了,这确实有些矛盾,但又难以找到平衡点呢?

因为无论是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签的服务合同,还是后期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所签的服务合同,小区业主的车辆及业主家中的财产被盗,物业是否包不包赔都没办法写进服务合同里的,但若真出现了这样的问题,还得根据当时物业公司是否有按合同去尽到职责而界定该负的责任。


那业主家中被盗,可以起诉物业公司赔偿吗?回答是肯定的,业主当然可以起诉物业公司,但至于赔偿否及赔多少,那就得看你提供的证据及法院的判决了。但从好多这样的案例可以看到结果对业主都是不太理想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规定,那我们业主家中财物被盗后,若要起诉物业公司,那就要做如下的举证工作了:

1、清点家中被盗财物的数量,价值,对自己提出的索赔项目、索赔金额承担举证义务。

2,在财物被盗后,业主应当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勘察现场,业主要如实全面地陈述被盗财物损失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包括被盗物品票据、照片、包装盒、标牌或知情人的证词等,后索要报警的回执。

3、查找物业公司是否已履行了合理范围的安全保卫义务,对业主的财产损害有无过错,还要看物业服务合同就安保是否有特殊约定等方面的证据。

其实,被盗财物的业主把情况报给业委会,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沟通协商,无论物业公司在管理上是否存在着过错,物业公司一般都会酌情处理,或多或少在物业费上给被盗财物业主打个折的。

由于家中的物品被盗,向小区的物业公司反映而没有答复为由,合山一业主在长达五年之久不交物业管理费。在多次追讨无果后,物业公司将此业主告上法院。近日,经合山法院审理,判决该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照明费共2796元,并支付违约金838.8元。  

从2010年7月开始至2015年6月,长达5年内,合山市某小区的业主罗某拒交物业管理费及照明费。经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口头、书面催告,罗某仍然我行我素,为维护合法的权益,该物业公司向合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罗某支付物业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照明费并支付违约金5934元。  

庭审中,罗某辩称,物业公司与他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不平等的,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对小区业主的物品有管理责任,他家的物品被盗向物业公司反映,到没有任何答复。因物业公司不按合同履行义务,所有他不交物业管理费是有理由的。现物业公司要求他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必须处理好他房屋的质量问题后,他方可交纳。物业公司请求他支付滞金违反国家规定,他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有效的合同。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罗某所在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罗某未按约交纳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关于滞纳金问题,罗某未按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理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偿付相应的违约金。由于双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即逾期每日按应交金额的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物业公司向罗某主张2010年7月起至2015年6月的滞纳金的请求成立,但法院考虑物业公司系追索五年的物业费,滞纳金具有惩罚性,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滞纳金,数额过高,不符合公平原则,物业公司亦同意让步,故将滞纳金数额调整为罗某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总额的30%作为付款违约金。罗某在庭审中所抗辩其购买的房屋及门窗存在质量问题,属罗某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罗某可提供相关证据另行起诉。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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