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请再审的期限_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期限?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1 21:49:38 人阅读
导读:您好!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

您好!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行政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谢谢阅读!

人民法院办理行政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时限是六个月;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是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第八十一条 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得到判决书生效以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虽然明确规定,但是检察院的监督规则规定再审法院3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处理,可以申请法律监督。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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