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实收养的法律规定_法律是如何规定事实收养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3 10:51:01 人阅读
导读: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30周岁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人...

根据《收养法》第6、8、10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30周岁

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我国要求收养人达到30周岁,而要求被收养人为14周岁以下,这一规定是与世界各国收养法规对年龄的限制较为接近的。

这一条款是对1992年《收养法》的重要修改。当时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养人年龄的这一规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结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养子女,结果造成大量的事实收养。

于是,《收养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将收养人的年龄降至为30周岁。这不仅符合收养人的实际,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养父母精力也比较充沛,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护。

(2)无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如果允许夫妻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和睦。我国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

(4)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收养必须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迫或他人乘其危难迫使其作出收养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也是基于推行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所以,养父母收养子女,也只能形成与社会正常核心家庭一样的状态,即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

从《收养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法律规定的收养人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就是无子女,这里的无子女包括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一、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其相关权利义务比照血亲。

二、收养的法律特征:

  1. 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 收养是一种身份行为,该行为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形成了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3. 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4.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三、被收养人条件:

《收养法》第四条之规定: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例外规定:《收养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四、收养人的资质或条件:

《收养法》第六条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特殊规定:《收养法》第九、十条: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例外规定:《收养法》第七、八、十四条: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第五条第三项(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相差四十周岁)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前款的基础上)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第五条第三项(送养人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流程:

申请——审查(收养人被收养人需符合上述条件)——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六、涉外收养: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做法,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流程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养弃婴。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6、无娃儿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娃儿。

7、无娃儿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娃儿。

8、亲生爸妈确无抚养本领而将娃儿送人收养。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1,收养必须要经过登记,否则无效。 2,单身男性收养异性,年龄必须间隔40岁以上。3,夫妻共同收养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 民间的那种抱养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的,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属于无效行为。

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解除收养关系的,应适用收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所作的规定、解释,凡与收养法相抵触的,今后不再适用。”根据第二条,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通知》第四条的内容,其“今后”显然指的是《收养法》施行以后发生的收养案件,并不否认“当时的有关规定”的效力。对于“当时规定”,80年《婚姻法》中关于收养的规定比较笼统,无法就本案具体对照适用。本案应适用的“当时规定”,指的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部分“收养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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