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股权债权_债权人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可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8:04:39 人阅读
导读:1债权人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2由于显明股权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之间是一种股权代持关系,作为债权人应有证据证明这种代持关系。实务中如果他们二者之间是一种民事代...

1债权人可以查封债务人的隐名股权。

2由于显明股权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之间是一种股权代持关系,作为债权人应有证据证明这种代持关系。实务中如果他们二者之间是一种民事代持关系,是很难证明的,除非因规避法律的规定被有权机关查实而暴露出来。

3本人在办案过程中就接触过,当事人因犯罪被侦查机关采取措施而供述与他人的股权代持关系。被另案当事人起诉查封股权的案子。

债务人(被执行人)是其他三个公司的股东,虽然不能直接查封其他公司,但是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

第一、先去工商局调取被执行人所在公司的工商信息,从而确认被执行人的股东身份。只有被执行人在其他公司的股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我方才能申请法院对其股权采取查封措施。

第二、在确认被执行人股东身份之后,将上述执行线索交给执行法院,然后由法院出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到相关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查封登记

第三、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办理查封登记之后,接下来就需要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然后将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变现,从而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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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股权依法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债务人不同意拿股权抵债,法院能强制执行股权抵债。股权也是属于对方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冻结、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3、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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