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证明业主证明_物业开证明收费合理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19:20:17 人阅读
导读:证明兹证明xxx为我小区(业主/住户),身份证号123456xxxxxxxx0000。xxxx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xx月xx日物业其实没有必要出具证明,你只需...

证明兹证明 xxx 为我小区(业主/住户),身份证号123456xxxxxxxx0000。xxxx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xx月xx日

物业其实没有必要出具证明,你只需拍照,保存相干证据,与邻居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了的可到人民法院以相邻关系侵权为由起诉就能够了。

物业如要出具证明,只要写清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事情起因、结果就能够了

这个问题反过来说 如果业主不证明自己的身份,那么物业怎么知道你是业主。

自称是业主就可以了?那坏人进入小区时,对保安说“我是业主”,保安是放行呢?还是检查证件呢? 如果小区办理入住时,某人对物业说,我是某某房间的业主。物业不证实其身份,就把房间交给这个人,可以么?

以下情形可以拒交物业费:

1、违规收取物业费

目前,物业公司违规收取物业费的乱象是屡见不鲜的,而业主们多是忍气吞声。其实,对于这种情况,业主完全可以拒交超标的物业费,物业公司绝不敢起诉你,因为他们也是理亏的。

2、未经同意而增加服务

一般来说,业主与物业公司都签有物业服务合同。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委会或业主同意,自行增加服务项目,那么业主完全可以就这个物业服务合同为凭来拒交服务费用。

3、延期交房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经常会遇到延期交房的情况,如果由于开发商单方面的原因造成延期交房,那么业主就不用交物业费了。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4、未经相关部门批准

物业公司如果要想收取物业费,前提是必须获得物价管理部门的各项审批文件原件。如果物业公司未获批准,业主可不必交物业费,因此业主在交物业费时可要求物业公司出示这些文件来查询是否应该交物业费。

5、没有收房

通常来说,物业费是从购房者正式收房时开始计费的,如果购房者还没有收房,而物业公司却要提前收费,那么业主就可拒交。不过,如果是在购房者买房后,却没有入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是要正常交物业费的。

6、没有签合同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没签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也可不交物业费。但如果物业公司已与业委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业主就需要正常交物业费了。

7、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太差

一般来说,业主不能因物业服务不好而拒交物业费,但如果业主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是物业服务太差了,那么就可以此为证据来拒交物业费。

你的情况比较符合第七种,但是你要拒缴之前要先收集证据,并且用你的证据去法院告物业公司,如果法官认可你的证据,判决你可以拒缴物业费,那么你就可以拒缴。否则只是你自己感觉服务差,并没有法庭认证,那就不能不交物业费。但是,你赢的概率很低,几乎不会赢。

还是尽快成立业委会吧,赶走垃圾物业公司才是正路,如果没办法成立,那就只能先交着,等大部分业主都不满意,都希望成立业委会的时候,再发起成立业委会吧。要不就卖房走人,买个小一点的小区,或者直接是已经有业委会的小区,自己如果有兴趣最好直接参加竞选业委会委员。

现在国家对物业不再做资质认证,物业没有准入门坎,只是一个服务行业。所以它应该没有开具证明权限,出具证明可以去单位、社区派出所以及其它公权力的单位组织去开,这样才会有用啊。至于交费证明,我们一般应该有收据吧。如果丢失,物业应免费出个证明,不应当收费。

你们收业主的物业费不给开发票吗? 只要物业公司包括财务等管理规范,很简单,业主说他按时交纳了,拿出收费发票说话!

这个问题看到了几次了,本来不想作答,但是看看网友们的答案五花八门。想想还是说几句吧!

确切的告诉大家,题主所说的就是物业管理费!不是维修资金啥的。

为什么会有卖房需要提供物业费单据的现象呢?

1.房管局是不动产的登记管理单位,下属的物管处也是房管局的一个部门。看到这句话我想大家应该明白什么了吧?

2.为什么一个小区成立业委会那么困难,和这个物管处有很大关系。每个物业公司的审核备案都是在这个部门的掌控之中。也就是说,想在全市范围内接管小区物业,那肯定物业公司不能少了这个老太爷。少了他们,那你物业公司的资质,处罚',会源源不断。

3.物业法其实并没有业主卖房或者成立业委会的必要条件是缴清物业管理费。因为卖房这种行为,房管局只是一个行政部门,只能做不动产的登记变更,以便确认房屋产权归属。物业费是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适用的不是物业法,物业法只是明确业主有缴费的义务。但是没有明确发生物业纠纷的处理方法。

4.业主和物业公司由于服务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纠纷属于商业行为,应该按照合同法,根据物业法,物管条例,以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而不是房管局的强制缴费行为。只能通过调解,起诉等来解决这一类物业服务纠纷。

明确告诉你,房管局的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找相关进行交涉,建议你带上几本法律书籍给那些人上上课,不然你会白跑。


如果赞同作者观点,敬请关注作者。

是否合适,这个问题比较微妙了,可以讨论。


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并称社区管理中的“三驾马车”;三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

比较而言,由于客观原因,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往往存在着某些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居委会开展的许多社区工作,在进入小区时,经常需要物业公司的支持和协助;

而对一个新建小区来说,从入住开始,物业公司就要与辖区居委会打交道,二者的密切关系是长久以来建立的。


而业委会,这个组织往往“缺位”,其成立难是全国各地的通病;在业委会缺失的前提下,居委会就会在小区管理中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而从现在的立法思路看,许多地区准备进一步强化居委会的职能;凡是那些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均由辖区居委会暂代业委会的职责。


那么回到你这个问题:

物业与业主的物业费诉讼,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纠纷;如果你小区有业委会,那么按上位法规《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有协助物业公司督促业主缴费的义务,它如果出具相关证明,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而居委会,它为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是否合适,要看这些证明的内容和效力,以及能否为法院所采纳;

从相关案例来看,由于居委会特殊的“身份”,法院往往会认定它们出具的材料具有可信度。

这一点对业主一方来讲,是很不利的。


当然,你们可以提出“质证”,质疑居委会证明的效力。而且对于物业费官司来说,欠费业主方能否提出自身的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怠于履行物业合同,这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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