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离员工是否有赔偿_公司搬迁如何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7:32:01 人阅读
导读:公司搬迁要看是什么样的搬迁方式,是同城搬迁还是异地搬迁。如果是同城搬迁在市区范围内,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都没有发生改变只是工作地点发生改变,如果说公司搬迁过程所有...

公司搬迁要看是什么样的搬迁方式,是同城搬迁还是异地搬迁。

如果是同城搬迁在市区范围内,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都没有发生改变只是工作地点发生改变,如果说公司搬迁过程所有因搬迁造成的费用由公司承担,而且公司协助你搬迁,这种情况下你不不愿随迁是没有赔偿。

换而言之如果你愿意去公司新址上班,但公司不要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公司是要赔付补偿金的。

异地搬迁工作地已跨出地区,合同和工资待遇也发生了较大改变,劳动者不愿前往,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在该公司工作年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所以是必须支付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好,你们工厂打算从深圳搬迁到江西,很远啊,如果员工有不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深圳当地劳动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不去的员工经济补偿。所以绝对不可能支付不去的员工双倍补偿,因为这没有法律依据。

可以确定的给你说,你们公司搬迁,不去的员工只能按照一年拿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执行,想要按一年补偿两个月工资的方法给,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你必须搞明白两个专业的法律术语——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通俗点说,公司没有对员工做违反法规的事,如果符合补偿员工的情形,就只能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给,一年补偿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如果公司对员工做了什么违反法律的事,那么就要按照经济补偿的双倍支付赔偿金,一年补偿相当于两个月的工资。现在来看看你们公司的行为,它是搬迁,公司有这个自主决策权的,是合法的行为,只不过因为公司要搬迁导致一些不去的员工劳动合同发生重大改变,所以法律才规定让公司给予不去的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搬迁本身没有错,因此不符合拿双倍补偿的规定。

说句实在的,公司搬迁也不容易,你们不去的员工能拿到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就已经万幸了,千万不要贪多啊,那可是奢望。我想你肯定对公司搬迁的补偿规定不清楚,双倍补偿是听别人说的吧,所以才会这么问。现在我给你这样答复,希望你可以明白。

社会发展迅速,公司为发展需要,难免面临搬迁的问题。员工因为工作地点变动,通勤时间变长而面临两难选择:

是坚持还是辞职?

吴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已工作3年,续签的合同尚有一年未到期。突然有一天接到公司通知:基于长远发展考虑,公司将从朝阳区整体搬迁至通州区。所有员工需在30天内到公司新地址报到,否则视为旷工,公司将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对家住丰台区的吴某来说,无疑大大延长了通勤时间。吴某考虑再三,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吴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应当与吴某协商。如吴某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址继续履行合同;如吴某不愿意去,公司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吴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并非所有因工作地点变动导致解除合同的员工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周某是某计算机软件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将工作地点搬迁至同市的另一个区。公司提供上下班通勤班车,同时对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整。周某去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未获得支持。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企业搬迁作为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仲裁实践中主要看搬迁行为是否足以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而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合同继续履行。案例中周某所在公司提供班车、调整上下班时间都可被视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劳动合同客观上可以得到继续履行。因此,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

实践中,个案情况不尽相同,运用法律规定更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1、公司搬迁到外地,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补偿。 依据:按照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工厂搬迁搬出多少距离,不想去可以得到赔偿。法律规定只要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工厂搬迁员工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2、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

  3、公司搬迁,如果新地址是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且在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劳动者应当服从。

  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所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愿意去的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地址继续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谢邀,对此问题尝试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指出了劳动合同应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因此,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工作地点属于何种变更?

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客观情况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变更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我认为应该从全面性、合理性上来分析工作地点变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严重影响了员工的生活,给员工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例如通行时间成倍增加、工作地点环境恶劣等,并且这种变更是员工在签订合同前无法预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得到多少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无法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并且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根据工作年限计算)。

综上,如果您感觉工作地点变更到奉贤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话,公司是应该支付给您相应补偿的。

以上意见,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欢迎探讨。

成何体统,这还是员工样子吗。即在公司干就要当成家,自家事应抢着干。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