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权与诉讼权利_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9:46:49 人阅读
导读:这两者都与当事人制度理论有关,都与诉讼有关。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法律...

这两者都与当事人制度理论有关,都与诉讼有关。 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这一第三人之所以享有诉权,是因为其余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有另一层法律关系。依据”另一层法律“是否由法律规定,可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和任意的诉讼担当,前者如对死者名誉权或作者人身权利的保护,后者是权利主体通过自己意思表示授权。 诉讼承担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 它适用于解决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死亡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 但又不能终结诉讼的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死亡, 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应当中止诉讼。继承人接受继承而参加诉讼后, 便成为诉讼承担人。(宋朝武,《诉讼承担人问题探析》) 两者区别也很大。如法律后果的最终承受者不同;发生的诉讼阶段不同,前者在诉讼前已经发生,所以才有权提起诉讼,后者是诉讼中止的一种情况,还可能会导致诉讼终结。

“依法保留起诉的权利”经常出现在合同、协议类文件中。在法律声明中也时有出现。事实上,这是一句废话,没有法律意义。“依法保留起诉的权利”,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我会依法起诉“你”的。那么,为什么说这是一句废话呢。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赋予了民事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当事人诉权,也就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且,诉权是法定权利,不因双方约定而发生改变。比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或乙方)不得起诉对方。那么,这个约定因为侵犯了他人的诉权,而无效。因此,“依法保留起诉的权利”就是把法定的诉权写入了合同中,而这一写入,没有法律意义,只是增加了合同的篇幅和对合同相对方的震慑。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论合同中是否写明了“依法保留起诉的权利”,都要受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使合同中写有“依法保留诉讼的权利”这一句话,如果超过诉讼时效,也有可能丧失法律的保护。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通常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按照通行的观点,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例如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其他组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是根据程序法得来的权利,民事实体权利是根据实体法得来的权利。

2、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了民事实体权利,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因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产生了民事诉讼权利。

3、民事实体权利只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而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可能不是实体权利人。

4、民事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是通过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方式来保护民事实体权利的。

5、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无民事权利能力的也可能有诉讼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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