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认缴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_认缴制下,如何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5 20:54:02 人阅读
导读: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出资不实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加速到期股东认缴期限并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通常而言需要走三步:

第一、诉讼阶段取得对公司的胜诉判决;

第二,执行阶段经强制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取得相应的裁定书;

第三,向执行法院提起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若被驳回需要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通过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的认缴期限加速到期,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




这要看情况,不是一概而定

皮包公司啊(了解公司法法律常识,欢迎关注交流)。

这个问题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的责任承担、公司股权转让、被执行人的追加。现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作答。

一、公司的责任承担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仅涉及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由公司承担,股东只在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公司章程的重要性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这就是题干所说的“变更股东”

三、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条款,详见规定)。

四、揭开公司的面纱(题外话,也是公司法实务经常遇到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这条规定在理论上叫做“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人格否认”等。简单说就是,本来应该由公司承担的责任,由于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从而责任转至股东个人承担。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题主的问题很普遍,是一个大家都关心却不知道如何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来谈谈我们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比如,一个注册资本是100万元的公司,一个股东出资51万元,一个股东出资49万元,那么出资到公司账户后,公司对外就以100.万元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赚钱了,股东可以分红,如果公司亏损了,公司以剩余的资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资不抵债,公司就可以破产还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所以一个注册100.万元的公司和你发生一笔1000万元的生意,建议你还是要清醒!再有,现在很多公司都是几个亿的注册资本,却是认缴的,不是公司实有资产,股东有没有能力?

其次,如果你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那么就应当由公司偿还债务,而不是说法院起诉厅(应该是立案庭)让你起诉公司,即使你将法定代表人一起起诉,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也会判决由公司偿还。在公司与股东资产混同的情况你,可以判决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再有:执行中,并不是所谓空壳公司就没有办法。第一,法院应当查封公司账户,查询公司账户往来,调查公司资金去向,是否存在公司账户的钱被股东转移的情况,是否是一人公司(就是一个股东)?法院还可以要求股东申报公司财产,查询公司账册。第二,法院可以查询公司注册资本有没有到账?有没有被股东转移?如果存在,可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第三,如果拒不申报财产,拒绝提供账册,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罚款拘留,还可以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当然,我个人还是认为,商业有风险,交易须谨慎。在交易前,一定要尽职调查!或者让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或者提供财产抵押。防范风险比事后追偿更重要!

认缴制是自贸试验区设立后,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举措,当前已经在全国复制推广。首先,我们要弄清一个常识,认缴制是为了企业注册方便、为企业减轻负担而推出的,原则上一元钱就可以注册公司,也有人说可以注册一亿元,反正没有注册资金限制了,随便写个数就行了。我想有这种想法的人是大错特错了,因为认缴制背后是强有力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注册认缴制,采用的是“宽进严管”的模式,企业需要定期对诚信经营情况进行公式,一旦发现有失信问题,立即进入监管黑名单,相配套的处罚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当然,认缴制为的是给企业减轻负担,相关股东还要依法承担应负的责任,所以你提出未出资股东列入被执行人受认缴制的担心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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