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担保贷款被起诉了怎么办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12-15 17:17:25 人阅读
导读:无论是专门的担保公司还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都是承担着债务人逾期不还钱,由担保人还款的风险。债务人是借款的最终受益者与责任最终承担者,担保人履行了代偿义务,有权向债务人...

无论是专门的担保公司还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都是承担着债务人逾期不还钱,由担保人还款的风险。债务人是借款的最终受益者与责任最终承担者,担保人履行了代偿义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我们把这种权利称之为担保人的追偿权。担保人除了向债务人追偿,还有什么救济途径?担保人如何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益呢?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一图看懂担保与反担保法律关系

如图示之,我们看一下图中的法律关系:

1.商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系借贷法律关系;

2.商业银行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与担保公司、其他担保人订立了担保合同,双方之间系担保合同关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3.担保公司担心自己代偿之后追偿权难以实现,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双方之间系反担保法律关系。

4.借款到期债务人未还,担保公司向商业银行履行了代偿义务;

5.担保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后,依法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担保公司在代偿后,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也可以向反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7.担保公司在代偿后,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向其他未代偿的担保人在分担的份额内追偿。

二、担保人可追偿的适格主体

担保人代偿后,都是可以向哪些主体行使追偿权或担保权利?

(一)关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是法定权利,因为担保人替债务人还了钱,理应具有该追偿权利。

(二)关于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689条的规定,担保人可以与债务人设定反担保,或者与同意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订立反担保合同。有关反担保的规定,《民法典》寥寥几笔,但其担保原理与本担保无异,故应参考本担保部分的规定。

(三)关于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

1.以不可以追偿为原则,可以追偿为例外。

法律关于担保人代偿后对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的规定一直在变化,《担保法》第12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可以追偿,份额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平均分。《物权法》第176条和《九民纪要》第56条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也仅规定担保人代偿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与《担保法》相比,删除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按照文意解释,一般情况下担保人之间不能追偿。但是,与《民法典》一并实施的《<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作出了例外规定,该解释第13条第1款、第2款规定:担保人之间可以追偿的情形如下:1.担保人之间约定可以相互追偿;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也就是说,自2021年1月1日之后从事的担保业务,有多个担保人的,担保之间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担保人代偿后才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2.依照新规正确设计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

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笔者设计出三种路径,可以产生担保人之间追偿的法律效果,但有待司法实践。

一是银行与所有担保人签订一份担保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追偿及份额;

二是银行与担保人分别签订担保合同,合同中明确为债务人担保的所有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及份额;

三是担保人起草好追偿协议,明确约定可以追偿及份额,由所有担保人签字。

3.未约定追偿份额,担保人代偿后,须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才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①,如果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直接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如果当事人仅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或者通过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应该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对于主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4.新法实施前的担保行为,未约定追偿的,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存争议。

2021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追偿权的,法院如何裁判?目前最高院未明确态度。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1038号(赵恒等与华商智汇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以及最高人民法(2020)最高法民申3400号(六盘水富丽豪大酒店有限公司、水城县鸿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上述判决裁判观点均认为,在《民法典》实施前,未约定追偿权的,多个担保人之间,不论是共同保证、共同物保,还是混合担保,倾向于代偿的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无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①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87-189,202105,人民法院出版社。

三、担保人追偿权的范围

担保人追偿范围:以代偿金额为限。对于代偿后逾期清收产生的损失,担保人与债务人、反担保人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一)担保公司对债务人、反担保人约定的利率 (含违约金等费用)上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对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2022年1月20日和2022年2月20日,人民银行每月公布一年期LPR为3.7%,四倍为14.8%。自此,担保人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之和是不是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担保人是持有政府牌照的专门从事融资担保的担保公司,有可能仍按照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的精神,按照最高各项损失不超过24%支持。若担保人是其他公民或普通企业的,最高不超过LPR四倍支持。

(二)担保人代偿后可向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和第三人抵押人主张抵押权

《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当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时,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担保物权。债权人与承担了部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均有权向债务人主张抵押权,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以债权人的抵押权优先。

关于担保人能否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担保主张抵押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②,根据《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主张行使债权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理,在担保人可以追偿的情况下,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也可以行使债权人对于其他担保人的担保物权。

①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189,202105,人民法院出版社。

四、追偿权的时效

(一)关于追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依照《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关于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遗憾的是,新担保司法解释《<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未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78号裁判观点,自担保人代偿之日起计算三年。此观点在审判实践中已无争议。

(二)关于反担保人的追偿权时效

关于保证担保的追偿时效:依照《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自代偿之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六个月。关于抵押(质押)担保的追偿时效:依照《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诉讼时效不过,则抵押(质押)权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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