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后资产注入_股权质押后可不可以执行财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20:27 人阅读
导读:一个一个答。为什么要股权质押?有两种基本动机:一种是没钱,有股票,那么质押可以带来融资,能够舒缓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资金困难,很多人答题说是缓解企业资金短缺,这并不...

一个一个答。

为什么要股权质押?有两种基本动机:一种是没钱,有股票,那么质押可以带来融资,能够舒缓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资金困难,很多人答题说是缓解企业资金短缺,这并不准确,因为质押的是大股东,他和上市公司之间应该保持独立性。

二种是因为股价被炒高,质押虽然是打折质押,质押依然是划算的,等于提前卖出,因为股权上市后有限售限制,而质押则不存在限制。

基于上面两点,并非所有的质押都是必要的,事情很复杂,得一宗宗单独看。

股权质押临近爆仓该不该救?这个问题很困难。一般股权质押要救的不是质押者,而是银行,因为涨跌停制度和一些限制,当爆仓的时候有股票的银行不一定能够强制平仓,因为质押量比较大,这个时候需要有纾困办法,来缓冲股价下跌,和补充流动性,让质押股票顺利减持。

难道救股权质押就是救投资者?这个问题最难答,一行两会的会议明确了质押救助是有前置性条件的,“帮助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上市公司纾解股票质押困境”。请注意,“有发展前景”,“有发展前景”,“有发展前景”。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质押总额是4万亿到6万亿,具体多少是在浮动的,如果都是国家兜底,这样就是鼓励剩余的股东全部质押股票。银行和质押的股东都开心了,未来的问题谁解决?所以,请注意,是有选择的在救援质押者。

如果《出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禁止变卖资产,则可以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而定),将公司资产变卖。 如果《出质合同》约定禁止变卖资产,则属于违约行为,股东将来会被质权人追究责任。 但一般《出质合同》都会约定禁止公司变卖资产的,否则股权质押没有实际意义了。

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尽管出现不少问题。 也有不少股票遭遇强直平仓。但是质押股权融资者不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唯一要承担的就是一旦平仓所得少于融资资金本金喝需要支付的利息。后市还是需要补足有关资金。否则资金出借一方还会继续追偿不够部分资金。

股权质押平仓经常会导致股价非理性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投资损失。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毕竟股东也不愿意看到股价下跌自己股份被强直平仓。投资者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大股东如果大量股份被强制平仓。有可能带来实际控制人生变。这对公司的影响是很大的。如果股东争夺控制权就会导致经营出现较大的影响。不少公司就因为控制权争夺而陷入困境。但如果接盘者是一个实力雄厚资产众多的机构。那么上市公司可能因为资产注入而出现乌鸡变凤凰的喜剧。这就是飞来横财了。

股权平仓关键是公告要及时准确。如果出现信披违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证监会处罚。一旦认定虚假陈述。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抵押的固定资产是归被质押股权的公司所有:此种情况下,固定资产抵押给银行,是你所指的企业的经济行为,股权全部质押给银行,是你所指的企业的股东的经济行为,法律不做禁止规定;而且,银行会分别审核两个不同的申请人的贷款。因此,两者并不冲突,看不出有不合法的情形。如银行行使抵质押权力,拍卖了固定资产,质押的股权就落空了。银行行使抵押权力后,取得了抵押物:固定资产,有权拍卖,质押的股权依然存在。银行行使质押权力后,取得了质押物:股权,有权拍卖,企业易主而已。其实,实际情况是,两次贷款,无论谁先,第二个贷款的银行会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中的潜在风险后,才能决定放贷与否。

由于股市的接连暴跌,已经开始出现质押爆仓的现象,并且这种情况将会随着股市可能存在的下跌进一步问题不断。但是情况归情况,也无需过度的紧张以及恐慌。质押股份并不是一旦触及某个价格就会执行卖出,而是存在预警价格与执行价格。当股价到达预警价格线时,被质押融出资金方就会与质押方进行商议,是追加质押股份还是结束质押,甚至是挺一挺看看股价是否继续下行。如果到达了执行卖出的执行价格时,这时被质押融出资金的机构一般不会选择立即执行卖出,造成价格上的更大下跌,同样是第一时间与质押股份一方取得联系,然后进行商议。如果商议适合,那么就会按照适合的协议执行。如果商议并不合适,那么融出资金方就会选择执行卖出。

出现的股票质押爆仓,大股东质押的股份是否都归证券公司?这种情况并不会发生,如果被质押融出资金的证券机构想持有被质押公司的股份,那么就会选择继续持有。但是一个公司的股票价格都触及质押卖出价格线了,一般也都不想继续持有。都是会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商议,然后调节,实在没有办法就会选择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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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五、金钱给付的执行40.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使您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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