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实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_行政事实行为怎么理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9:20:12 人阅读
导读: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

  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它包含三个要素: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②权力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作的行为;③法律要素。行政行为必须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即能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作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如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将建筑内的合法财产损坏,这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第二,行政事实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来承担。

  第三,行政事实行为不能独立存在。行政事实行为只能依附于其他行政行为而存在,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实施的事实行为。

  第四,行政事实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行政事实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事实上的、实际上的影响,而且影响的发生是由于外力作用的结果。例如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方造成的影响是通过行政相对方对行政指导的接受而发生的。

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一、以事实行为是否涉及强制权力的运用可分为:

  1.权力性事实行为:

  a.行政检查行为;

  b.行政即时强制(如对人身或财产的直接作用,见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

  a.资讯处理行为;

  b.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所搜集的各种证据材料的处置,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

  c.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行政奖励决定作出后的奖励行为;

  d.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

  如:1)道路养护; 2)桥梁维修; 3)公共工程的建设。

  二、以事实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

  1.独立的事实行为(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2.补充性的事实行为(又称执行性行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三、即时性行政行为(具有临时性、紧急性的特征,其行为式样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裁量决定)

  如:1)拖走抛锚的车辆; 2)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四、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1、行政答复是行政机关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是指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答复不具备这一特征,无论是从名称还是内容均是一种信访形式的申诉。行政答复也是对申诉咨询内容逐项作了明确的说明,是告知行为。因此不能引起被答复人权利、义务的变更和灭失。这种行政答复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1、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行为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为依法提供资讯或者情报信息的行为,即属于典型的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事实行为表现为一种客观状态。行政事实行为一经做出,即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行为的后果是实际存在的,不能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这种行为不能象具体行政法律行为那样被有权机关撤销或变更,也不存在生效的问题。

3、行政法律行为简称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称。是指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变化,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

   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1)客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行为,还包括与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暴力的侵权行为。

  (2)法律效果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行政事实行为是一种非法律行为,无论是否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都不影响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3)主观方面的要件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意志的外在表现。行政事实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意志,但意志并不是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同时事实行为也没有具体的形式要求。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2113政主体不能根据其职权产生、5261变更或者4102消除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 行政1653事实行为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关的个人任意行为,由下列情形组成: (1)事实损害的发生。不损害事实的,不建立行政事实行为,更不涉及行政赔偿问题。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主观错误。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存在严重的主观缺陷,表现为不遵守法律和违反职责要求,故意或者严重过失,侵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主观上存在着严重过错。 (3)侵权行为与义务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即在义务活动中存在着个人的任意行为,或者产生损害事实的行为的工具和机会与公务有关,尽管不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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