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多长时间_劳动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6:55:06 人阅读
导读:公司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在职的,那么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但劳动者一旦离职,而且超过1年,就无法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也就无法上诉法院解决。劳动争...

公司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且在职的,那么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但劳动者一旦离职,而且超过1年,就无法提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也就无法上诉法院解决。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一年,这时法律明确规定的。

同时还要注意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的不同,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从二倍工资结束开始起算,也就是从入职后1年起算,入职2年就过了仲裁时效。

但如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等仲裁请求,则从解除劳动关系开始起算仲裁时效,1年后过仲裁时效。

劳动合同没续签,可以从合同到期第二个月起起至一年内的双倍工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调解仲裁法》一方面修正了原《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六十日的仲裁时效,将仲裁时效确定为一年,另一方面也修正了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将原《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起计点由“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修正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结论:在2008年5月1日之前申请仲裁,适用《劳动法》关于“六十日”的仲裁期限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2008年5月1日之后申请仲裁,适用《劳动调解仲裁法》关于“一年”的仲裁期限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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