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算法律证据吗_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算做证据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3:54:27 人阅读
导读:之前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不知道为了什么事要用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但从我的经历来告诉你,这个不能作为主要证据。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之前那个公司在我辞职以后,一直没...

之前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不知道为了什么事要用微信截图作为证据,但从我的经历来告诉你,这个不能作为主要证据。

说一下我的经历吧,我之前那个公司在我辞职以后,一直没有给结工资,每次要,老板说话都是客客气气的,理由一般都是“我在外地,回去给你处理”、“我在忙,一会儿给你回电话”、“哎呀,你终于打来电话了,我电话多,不知道哪个是你,把你的银行卡号发给我吧,马上给你结”、“财务不在,等她回来给你结”等等,一来二去,好几个月就过去了,工资一直没结,那意思就是不想给了吧。我就打了本地劳动监察大队的电话投诉,人家说必须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才能受理,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都不能作为证据。

我心里不服,就去找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劳保所去投诉,他们给的结果也是微信截图不能作为证据。他们建议我去小区所在的社区居委会投诉,让居委会的人帮忙协调一下。

说明了情况之后,居委会的老师表示很同情我,于是让我填写一份投诉表,又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所述完全属实。之后这位老师约了另一位帮忙去协调。协调了两次,那老板说话还挺不客气,最终在两位老师的努力劝说之下,工资结了,虽然没有预想的多,总算了了一桩心事。

经历了那次波折之后,我明白了,不管干什么事,都要有纸质的证明才行,就算是手写的也比电子的更有说服力。毕竟电子图片可以处理,漏洞更多些。除非你是投诉别人在微信上骂你了……



2018 年 7 月 18 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使「微信取证」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焦点。因此本文将从法律从业人员的角度,聊一聊微信取证(及其它互联网社交软件取证)的相关问题。

(Nick 按:这篇文章由做律师的黛西老师原创,由于她没有 Matrix 帐号,于是假我手发出,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微信取证的基本原则

此前,微信、QQ 等互联网社交软件的取证就已经被纳入有效证据的范畴,此次举证规程的出台再度明确了软件取证的各项细节。整个过程并非部分网友想象的「只是截截聊天记录」那么简单,它需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

在开始取证前,建议你先了解微信取证的一些基本原则,便于你举一反三: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要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特征。即微信聊天记录要依法取得、来源合法;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密切相关。
  2. 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注意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中对方身份的证据:可以采取对方的自认、手机号码锁定、通过聊天细节、微信头像、微信相册、朋友圈等方式确认,必要时也可以请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
  4. 所有证据及时固定,善于利用微信收藏:所有证据都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固定保存,避免对方撤回、删改等。对于图片、视频等有保存期限的格式,应注意及时下载或收藏,避免证据灭失而无法举证。

简单地说,微信取证不仅要截取聊天记录,还要通过截图、录像等手段向法庭证明截图中的对话双方就是当事人本人。

微信取证虽然还有其他的注意点,但了解上面四条足以帮助你避开手机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错误。接下来看看微信取证的正确处理方式。

微信取证的方式

司法实践中,微信聊天记录取证多采取截图 + 录像的方式。截图即对微信聊天记录静态固定,录像即对取证过程动态固定。

下面以王 XX 诉李 XX 转让合同纠纷案所涉微信记录为例,展示具体取证步骤。即使你不熟悉固定证据的流程,也可以按照下面给出的范例一一截图(图片隐私经打码处理,正常取证步骤无需打码):

  1. 固定本人信息界面(证明你的微信确实是你的):证明本人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2. 搜索并固定对方个人信息界面(证明对方的微信确实是他的):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对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群聊天记录需要截取群信息界面及逐个截取有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界面。

  3. 固定聊天记录(证明你们的确说过那些话):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比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含有音频的,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5. 含有图片、文本的,提交图片、文本文件打印件,即把对话中的图片、表格等单独打印出来。

这样微信取证就基本完成了。

微信取证的更多注意事项

截图并不是微信取证的全部,在截图完毕之后你还需要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注意事项,以避免后续鉴定、质证时可能产生的问题。

  • 可通过公证或加盖时间戳形式强化证据:目前通常采取的证据固定方式主要有公证和电子证据固化加盖时间戳等形式。

  • 可通过鉴定确认真实性,微信使用人对自己的辩解承担举证责任:只要你对对方出具证据的真实性有所怀疑,都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需要负担一定的鉴定费用)。

    在社交软件范畴内,司法鉴定会检查和判断你的截图内容是否与真实聊天内容相符、是否由对话生成器生成、是否有删改等,还会判断截图期间当事人的账号是否处于被盗或异常状态。

  • 应保存好原始储存设备并接受当庭质证: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它电子设备等。

    这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固定证据时常常忽略的一点。简言之,你不仅要保留截图记录,还好保留这段对话发生时你用于跟对方聊天的那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不一定会要求你出示原始设备,但如果对方提出质疑申请鉴定,原始设备就起到了关键作用。

  • 应尽量提供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使用支付、转账、红包等功能,应提供支付转账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如果能够与供货单、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相互印证将更易被采信。

    仅有微信证据而无其他证据佐证的,存在不予采信的风险。

法律知识拓展

本部分重点告诉你微信取证在法律层面的依据和要求,帮助你更深入地了解包含微信在内的互联网社交工具取证。

  1.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法定证据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数据进一步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要求:

    • 符合数据电文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 符合数据电文的文件保存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先回答问题: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但需满足证据三性。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一样,都具有使用者身份隐蔽且信息易被篡改等问题,影响微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条件的,可以成为定案证据

电子证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杜万华主编。

因为微信不是实名制的,所以要证明和你聊天的那个人是你要起诉的那个人,这样才具有关联性,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具体方法呢,可以通过展示对方微信相册里边他本人和亲戚的照片,他微信认证的资料,或者请求腾讯公司协助帮忙调查。

还要证明微信记录要和你要证明的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也就是你的微信聊天记录要完整,不能随意截取断章取义,要让聊天记录完全的反映你们的交流全部过程。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最好你能找到其他证据来佐证。单纯的两张图片很难让法官采用。

以上。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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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微信的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能够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这样才有规律。

短信、微信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法庭是否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则需审查该证据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下面从这三性谈谈个人的一些理解:

首先是客观真实性问题:其实所谓的客观性,是相对主观性而言,强调的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特性。比如说纸质借条的客观性就比证人证言的客观性要强(虽然借条也可能作假,但作假的借条也是作假行为的客观证据!)所以说,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其次,合法性方面需要注意几点:(1)怎么来的?法律规定是需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比如,现实中如果你要对方的手机短信或微信记录对方就是不给,你申请法庭调取当然符合来源合法这个条件,相反,你组织几个大汉把对方手机抢过来然后再自己提取,后果是即使这份证据对你很有利也可能会因来源不合法而不被采信;(2)什么样子?之前有人回答时举了例子就很生动,就是开庭时把手机往法官面前一丢,然后很嚣张的说:“看,这些证据确凿了吧?”。但现实中这种形式很可能面临不利后果。有人就有一个很不错的建议,就是通过公证程序固定好,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庭。(可能需花点费用)

最后,关联性问题。很现实的问题:你如何证实这些短信或者微信记录就是对方所发?会不会是其他人用这个号码或账号?虽然目前大多数手机号码和微信号都实名制,但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得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他的关联性。我们之前处理过一个案件,嫌疑人杀死人后用被害人的手机与自己的手机进行聊天,以制造双方关系和谐等假象。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不会仅仅依靠短信或微信记录等单一证据来认定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对案件作完整的审查,确定这些证据能否构成一个证据链条。

以上是作为法律从业人员的我的一些见解,请给个赞吧。分析不对的地方还请指正,也欢迎关注、交流。

作者:陆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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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证据种类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八大类。但微信截图作为证据有以下难点:

1、主体认定难。由于涉案被告的微信并非通过手机号码绑定,而是通过QQ号码或者其他方式登陆,且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被告真名,故微信发送方的主体身份无法判定。(一个是吉祥三宝、一个是猪老八)

2、辨别手段少。微信注册简单、交流内容随意,一些案件当事人曾试图通过公证方式对微信借条真实性进行认定,但公证机关表示无法操作。而即使可以操作,也面临着较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与电子数据本身的即时、便捷、高效、经济特性相悖。

3、使用微信订立的合同的纠纷难处理。微信不再仅仅是聊天的工具,通过微信订立的合同也受法律保护,但是随着通过微信订立合同的行为越来越频繁,有关合同纠纷成为了一大难题。微信合同纠纷,由于微信平台的特殊性,虽然仍受到法律的约束,实际处理起来仍有不少的困难。目前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关微信合同纠纷中的证据问题,按照传统证据理论证据在案件中的采用应该是客观的合法的和真实的,但在移动网络环境中的证据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再加之微信内容失真,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其次:

实务中关于微信聊天的证据分类存在争议,但从根本上来说,实务中是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向法庭提供,并由法庭根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采信的。

微信聊天记录应当确保对方微信主体的身份唯一且可以确定,微信聊天的记录完整真实,与案件有关联可以证明你方的诉求或者事实的。

好了回答就到这里,如果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私信给我们留言,为你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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