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_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2:10:55 人阅读
导读:可转让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这三者的区别分别应用与不同的贸易背景,以及不同的当事人——可转让信用证多用于转口贸易,或总交货人与若干份交货人合作,共同...

可转让信用证、对开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这三者的区别分别应用与不同的贸易背景,以及不同的当事人——


可转让信用证多用于转口贸易,或总交货人与若干份交货人合作,共同且分别完成实际装运义务,即一个信用证对应一个或若干实际交货人。


对开信用证是两个合同的买卖双方互为卖方和买方,即互相购买对方的货物,并同时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换句话说,对开信用证是A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是B,而B开立的信用证的受益人是A——这是两个商品完全不同的两个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居中操作一种模式,即中间商分别与实际买家签订一个销售合同,并从实际买家收到一个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同时,中间商与实际卖家签订一个采购合同,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开立一个以实际卖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收一个信用证同时,以收到的信用证为蓝本,开出一个信用证的做法被业内叫做“背对背信用证”。


以上是这三者的区别。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可转让信用证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的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在贸易实务中,中间商分别同实际用户和实际供应商签订有供应和采购合同,实际用户向中间商开出一个不可转让的信用证时,中间商不能直接转让这个信用证,但可以要求与其有往来的银行以该信用证为保证,以其为申请人,以实际供应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综上,如果信用证是可转让的,代表一种可以转让的权利,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但是如果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但是实际中又需要转给第三方时,就需要背对背信用证,所谓背对背,就是一个担保,以第一个信用证为担保开出第二个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买方开证给中间商,中间商以此证或其它资产做担保开新证给卖方。整个贸易流程有两个独立的信用证。对卖方有利。 转让信用证:买方开证给中间商,中间商将此证转给卖方。整个贸易流程有一个信用证。对中间商有利。

在信用证业务中,没有“可转开信用证”。当然也没有什么英文了。可转让的信用证,如果发生转让了(当然也可以不转让),那么原来的受益人,变成了“第一受益人”,新的收益人是“第二受益人”。原来的开证人(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法律地位没有改变。而背对背信用证,是原来的收益人凭借自己收到的信用证,到自己的银行根据相关条款开一个新的信用证。自己是开证人,对方是收益人。这个新信用证独立与原来的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和原来的信用证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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