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_哪些行为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7:47:05 人阅读
导读:串通投标罪主要有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两大类,具体有以下多种表现形式:(一)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

串通投标罪主要有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两大类,具体有以下多种表现形式:(一)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二)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或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扩展资料:

《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接待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

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一是招标项目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

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

参考资料来源:

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有些独立工程,如污水处理厂污水池内壁玻璃钢衬里,几个污水池面积,招标方是知道的,如工序三布四油确定后,甲方计划投资是有概算的。比如计划投资200万,内鬼会偷偷传递消息给某一投标方,让其在做预算时,工程造价+取费达到200万左右,这必然加大中标系数。如果内鬼是决策者,即可保证中标。

如果工序复杂,招标方也是估算,投标方预算均有误差。为偏向那一家,招标方内鬼会故意将标段一分为二。比如将装置区与外管区分开给两家。避开标底问题。反正他们是既有决定权,又有解识权。合同签定后再重新预算。只要宣布这两家技术力量雄厚,有经验就可以中标了,至于造价,依具国家定额预决算就光明正大。

这是一种想象,没有具体例证。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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