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非法集资,这个概念涉及的内容很复杂,这里面不仅仅包括经营执照和相关手续,更包括了在操作的整个过程中的方法、投资形式和投后管理等等环节,孙洪鹤给大家具体分析一下,年底了,希望所有民营企业合理避免融资风险,普通投资也要小心上当受骗。
非法集资具体涉及到如下这些行为:
1、首先就是公司的相关手续和资质,民营企业融资难,创业者缺少资金,这时如果利用广大社会的公众存款,手续不全,这时就是涉及非法集资;但事实上这种情况反而不是管理的重点。
2、其中一个重点监管的核心是:拉资金的手段,现在很多民营企业都可以挂壳挂靠,但是拉资金的方式是:拉人头,搞分级返利,这时就是涉及违法集资,经济诈骗、有的涉及传销。现在出现的案例很多都是涉及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比如互联网某些金融投资项目。
3、众筹模式,很多民营企业利用全新的众筹模式,融资,然后去投资,承诺投资者认购,股权、分红、收益率,但这时如果无法保障收益,退款机制,企业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直接收钱,这都是非法集资和诈骗,还有一些是担保机制做假和虚夸收益,无法保障随时退出的问题。
4、非法项目的变形,最早时我们都知道类似于某某大造林项目,先收取投资人的预定钱和投资,以项目入股分红,但是这个项目本身就是概念,虚夸项目,这时平台的赢利核心不是项目盈利,而是拉资金,非法占用公众存款,非法手法集资,这类项目现在也很多。
我是孙洪鹤,知名财经领域自媒体,社交化商业模式专家,大家可以在今日头条搜索:孙洪鹤,有大量的原创短视频和文章,如果你认同,可以持续关注。
先说一个故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一个年轻人A,想投资创业,干什么最赚钱?
当然是开银行。因为银行既可以低利息吸收存款,还可以高利息放贷,还有比这更赚钱的么?
2.于是说干就干,A虽没有没有国家批准,但还是租了门面自己开了一家“银行”,那就叫乡镇资金互助合作社,要四里八乡的朋友都来你这存钱,而且,A给乡亲们的存款利息要比旁边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高。
号称“咱们老百姓自己的银行~”
3.于是大伙儿听到消息后都把钱存到A这,有的人甚至赶紧把本来存银行的钱存到A这。
金钱是逐利的,这句话没错。
不到半年,A开的资金互助合作什吸收了几千万存款。他把拿来的钱做投资,开了很多工厂等,赚了大钱,他的存款户也获得了很好的收益,还带动了当地的就业和税收。而他开的“银行”,信誉良好,从没有出过资金问题,有时候有储户半夜生了急病需要取钱,他的“银行”都能当晚打款。
但是附近的银行却因为业绩太差工资都发不出来。
4.于是,A被定了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因为A没有合法的资格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再说一个故事:集资诈骗罪
6.后来A的弟弟B,是个炒股天才,说,我很会炒股,我不学我哥哥A做违法的事,我组建一个私募基金,去证监会备案,合法合规。
7.然后B说,大家可以把钱给我,只要是钱我都要,我替大家炒股和投资,保证不亏,给大家最高年收益24%!
8.结果,他弟弟B就是个骗子,他根本没有把钱投入到实业,而是搞了个庞氏骗局,借新钱还旧钱,拆东墙补西墙,大量的资金都被B拿去给自己买了房子和奢侈品。
9.结果,弟弟B也被抓了,被定为集资诈骗罪。因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集资的行为。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名思义,就是以非法手段面向公众吸收存款,其必须包含四个特征,缺一不可:
1.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这四大特征中,所谓的公开性,实质上就是指公开宣传,而具体宣传途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这些都在非法集资相关司法解释中做了列举,但是在实际司法认定中,不仅仅包含这些方式,比如也包括通过集资人鼓励或者默认的口口相传的方式。
是不是所有的公开宣传,都属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
是不是集资平台的所有公开宣传行为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开性”?
并不是,只有对“吸收资金”的内容的宣传,才能被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宣传。
比如,对于一家理财平台或者P2P平台而言,其本身所有的产品或者主营业务就是对外销售产品,吸收资金,因此,基本可以判定,这类平台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公开宣传,如果平台涉嫌资金池、自融等等问题,就可以将其日常的广告宣传、品牌推广认定为一种通过互联网或者门店进行的公开宣传。
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另外许多种非法集资的模式,比如某些具有实体企业运营的集资涉案主体,比如某些旅游型酒店、超市等等,其主营业务本身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如果其日常对于自身主营的酒店、消费类业务的宣传,并不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但是如果其通过发行预售返利卡、消费返利卡进行大规模融资,承诺保本付息,或者通过向公众借款的方式融资,如果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其所谓的公开宣传,必须是对这种理财项目、借款项目的宣传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开性”需求。
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实体企业,比如是服装厂或者酒店集团,其主营业务都是合法的,其日常也有很正常的对外宣传和品牌推广,如果其有业务或行为涉嫌非法吸存,那其公开的宣传和对外品牌推广是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开性”要求的。
真正导致该类企业的集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宣传途径,一般是“口口相传”。
所谓的“口口相传”,是指以人传人的口头方式传播信息,并没有通过公开的宣传资料进行信息传播。在口口相传的模式中,传播行为多数都是熟人间的,但是根据“熟人的熟人,并不是熟人”的原则,口口相传一旦超过了熟人圈子的传播范围,而集资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通过这种人传人的方式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不加阻止和拒绝,即“只认钱,不认人”,这才可能被认定为一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宣传。
注意,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不是一概而论的,能否将口口相传的效果归责于集资人,要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于通过口口相传进行宣传的行为,实践中可以结合“集资人”对此是否知情、对此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因素,认定是否符合公开性特征要件。
法律法规依据
具体的依据,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解析,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该意见,就重点提出了,必须是“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
这貌似是个哲学上著名的“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但在我看来却是个非常直接能够回答的问题,从两个方面都能简单的得出结论。
银行的起源,就是从货币保管和收付业务开始从货币兑换业演变成货币经营业,也就是吸收公众存款起家,在发展到后来的放贷等各项业务,也就是没有存款业务,就是没有放贷业务,那我觉得,银行是通过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
银行考核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存贷比。在过去,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过度的扩张,央行规定商业银行存贷比最高不能超过75%,后来这条“红线”已经放松,但想达到100%,也就是吸收100元存款再放出100元贷款,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别忘了,央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还有另一个重要指标:存款准备金率,即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存放在央行的存款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有了存贷比和存款准备金率这两个指标,存款必须大于贷款,显而易见银行会通过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
此外,从业务角度来说,我认为通过存款营销来带动贷款的业务很多,但贷款带动存款的可能只有一种,存单质押,你可以理解为原本你有100万资金,需要用90万资金,原本可以不通过银行,但你也可以将100万存到银行开具存单,再以此存单作为质押,贷款90万。当然也有人会把这个业务看做由存款拉动贷款,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吧。
综上所述,回到“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个问题,通过吸收存款来发放贷款是鸡,通过贷款来吸收存款是蛋,那么我认为一定是先有鸡,而且最重要的是养鸡是为了下蛋。
我是昇财经,12年银行工作老人。愿和你分享银行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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