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物的损失由谁承担_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22:18:15 人阅读
导读: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不得挪用提存标的。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挪用提存标的的,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提存期...

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公证处不得挪用提存标的。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挪用提存标的的,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贵州公交坠湖——赔偿方案出炉,每位受害者家属78万元,高考学生每名多加3万元???大家觉得这样的赔偿合理吗?】

贵州公交坠湖事件查清了,公交司机报复社会,现已死亡!那造成的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由谁来承担?

刚刚在网上看到一份赔偿方案,看似赔偿金额还算合理,每位受害者家属赔偿人民币78万元整,高考学生每名多得3万,1600万元均有保险公司支付,不知道这份网传的赔偿方案是否真实呢?按理来说,事件过去一周了,官方通告事故原因也已经广而告之,跟大家猜测的一样,司机张某钢因对拆迁补偿不满,事发当天,张某岗情绪激动,厌世情节显露,因而蓄意组织策划了这起公交惨案,岗上饮酒驾车坠湖,导致20名无辜路人命葬水库,张某岗虽因拆迁一事,心怀不轨,导致发生这起影响十分恶劣的社会案件!此人根本不值得同情,不值得原谅!!!

人已死,案已结,我们还要讨论什么?

骂司机丧尽天良,千刀万剐,分析他是这个罪还是那个罪,有用吗?没用。

死伤乘客应得到什么赔偿补偿,法律都有计算方法,公家赔偿,自然也不会少。

反思教训,引以为鉴,考虑如何避免,或者说尽量减少今后发生类似恶性事件的发案率,才是我们应当关注和讨论的议题。

仅仅花了几天时间,公安机关就对贵州安顺公交车坠江事件调查清楚了,案件真相是司机张某刚对拆迁不满而报复社会。该事故一共有21人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那么谁给这些人提供赔偿呢?下面来听下法律专家的意见。

若公交车司机没有身亡,可能会被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但是现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身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会追究已经死亡的公交司机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该公交司机单位需要赔偿死者家属钱财。

因为公交车司机在驾驶车辆时,履行的是一种职务行为,故该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公交车公司进行承担。公交车公司赔偿后,有权利向司机追讨损失,如今司机已经死亡,只能拿他的遗产做补偿。

不过此次案件中,死者家属能获得多少赔偿,还是一个未知数,这要看双方协商。假如不能获得足够赔偿,死者家属可以走法律途径起诉公交车公司。该案件接下来进展会怎样,相信很快就会有新消息,毕竟目前外界强烈关注着此案件。在各方的监督下,各方都不敢怠慢。

损失由债权人承担。《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提存是以清偿为目的,所以货物在被合法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消灭,合同已经终结。财产的所有权随提存被认定为转为债权人所有,我国《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货物提存期间毁坏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买受人没有按期接收货物,如果出卖人依照法律规定将货物提存,是可以转移风险的。如果没有提存的话,且无其他相关约定,所有权未完成转移,标的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这方面领导最有经验,临时工多的是,下属"自愿"承担的也很多,总之祸不及领导,功不于下属,这种作风是一贯的!大家都心知肚明,尽在不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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