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责任和用人单位责任_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1:05:27 人阅读
导读: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和企业签,尽量和企业签。劳务派遣公司是收取企业费用后,为企业解决劳动力,派遣员工工作,是中介公司,不仅要从企业费用中赚钱,还要从劳务派遣工身上...

签订劳动合同时,能和企业签,尽量和企业签。劳务派遣公司是收取企业费用后,为企业解决劳动力,派遣员工工作,是中介公司,不仅要从企业费用中赚钱,还要从劳务派遣工身上收取中介费,收费越高,效益越好,员工得到的就越少,这是显而易见的。

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和所有的中介一样,起初的目的和赚取佣金的方式不仅合理,而且一举三得:让企业不再为用工发愁,让劳动者不愁找不到工作,自己还赚取了佣金。企业每一个阶段的用工需求都不一样,却不能为了储备劳动力花费大量的人力成本;劳动者有就业需求,却并非随时都能找到就业岗位。劳务派遣公司的存在,就是在储备大量劳动力的同时,尽可能多的掌握用工需求信息,以调节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相互需求,为企业解决用工问题,为劳动者解决就业困难。

劳务派遣公司最好的发展途径,就是企业愿意支付费用,解决阶段性用工需求,并由劳务派遣公司解决劳动者保障和负责处理纠纷,企业不用为了阶段性用工储备劳动力,也不会出现生产高峰期无工可用、招不到人的问题,更不用为了劳动纠纷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影响公司发展。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初入职的大学毕业生等初级劳动力,愿意提供劳动能力,并支付少量中介费,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解决就业问题,并保障工作的连续性,以解决生活、家庭、个人发展压力,不至于出现经济找不到工作、无活可干,或者企业破产,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劳务派遣公司从企业收取的费用中赚取利润,不断提高公司形象和知名度,壮大公司实力,储备大量的劳动力和企业岗位需求,做大做强,与企业、劳动者实现三赢。

在事实发展中,劳务派遣公司并没有做到三赢,而是急功近利,一个萝卜两头切,一边向企业收费高额费用,一边又向劳动者收费大量中介费用,又在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中赚取黑心钱。《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用工中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正式职工的10%,劳务派遣公司利用自己中介的优势,为企业规避这一限额,实际用工大大超越这一比例。《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超过10年即可成为无固定期限用工,劳务派遣公司不断调整劳动者岗位,甚至在最后一年才调整,以规避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要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社保费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公司则采取不缴、少缴、漏项、尽缴等方式,极力拖欠员工社保费用,以达到利益最大化。在劳动者出现劳动纠纷、工伤等情况时,劳务派遣公司也屡屡侵犯劳动者权益,要么放弃不管,要么给企业抛锅,要么极力压低赔偿义务,使劳动者身心遭受伤害,有病不能医,有伤不能治,造成更大的伤害与纠纷。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出现问题企业责无旁贷,容易维权;岗位固定,容易提升技能;工作稳定,有发展空间。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经常调岗,工作技能和经验得不到提升,只能从事简单重复性的工作,不利于薪酬发展;社保保障作用经常出现侵权,出现劳动纠纷时,也不容易维护自己的权益。孰轻孰重,敬请谨慎对待。

劳务派遣公司也好?用人企业也好?

如果;都能按到国家劳动法执行?

劳动者就不会有贵;贱;之分了!

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法律责任上是一样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只是用工形式是将劳动者派遣至另一家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是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都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除可以申诉派遣单位外,还可以追加用工单位成为共同被告。

个人认为应当是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劳动派遣人员是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因此,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在派遣协议上另有约定的,在工伤认定待遇给付之后,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还可以按照协议的约定去履行,但不影响受伤害职工的待遇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扩展资料:劳务派遣协议需明确劳动者工伤待遇,劳动者在工伤期间可参照劳务派遣协议要求派遣单位按照协议进行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如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问题我一个一个的回答你。 合同工是合同工本人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合同,你在工作期间的待遇以及个人利益均与就业单位相关,劳务工是劳务工本人与

劳务派遣公司

签订的合同,然后由

劳务派遣公司

将劳务工租赁至就业单位,劳务工在就业期间的待遇以及个人利益的90%与

劳务公司

有关,剩余的10%就是你在工作的企业的一些待遇,比如旅游,过节给的礼品,购物卡等等。 关于

保险

。农业三险没有一金,非农户五险没有一金。差的这两个险是(1、失业险(如果非农户辞职不干了,那么他就要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失业证,这个

保险

确实没什么用!)2、生育险)。 关于生活保障,这个工资和你们合同工差不太多了 一般差个300 500 800就撑死了。但是合同工大部分都有住房公积金。 关于辞退的这个事,那你在人家企业不干活,人家能干完你干不完,第一干不完行,两次干不完行,第三次干不完人家还用你吗,人家不是雇你去当大爷的!!!劳务工跟定不能干一辈子的,这个国家有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上

派遣劳务工



关于之前有人说劳务工与合同工的待遇不一样 差很多 这一点我真想骂你的,你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没看国家的法律法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在上面明确有一条:叫做同工同酬。大白话讲,就是在相同岗位上做的相同工作的员工,不论是合同工还是劳务工,工资在理论上是一样的。为什么有人说待遇相差多呢,因为他们脑袋都让驴踢了。既然成为了合同工,那么必然在该企业的工作时间比较长,你想一想,在同一岗位上,一个干了10年的合同工和一个刚进去工作的劳务工,那待遇肯定不一样啊!还有生活,一个月就是那么些钱,在你工作之前你就应该知道他们企业的工资是多少,比如,人家说每个月给你2000元,你租房,搞对象,什么都买。那肯定是不够。 合理消费是必然的,合理消费,一个月1000元都够花。。。。。。

劳务派遣是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

劳务派遣工也只在劳务派遣公司领工资、缴社保。在用人单位可以领取津贴、奖金、补贴等非固定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和正式职工一样,同工同酬,包括工资、福利、奖金、补贴等。

用人单位向劳务派遣公司缴纳费用,外包劳务,或者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中赚取利润,同时又向员工收取中介费用。有的公司还压低员工工资待遇,克扣员工社保费用,少缴、迟缴甚至不缴“五险一金”,赚取昩心钱。

劳务派遣工出现工伤、疾病、劳务纠纷时,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员工协商处理,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只能向劳务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只有在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找不到赔偿责任人时,才能由用人单位承担共同责任。

劳动者被辞退,或者发生劳动纠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对方有过错的,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双倍经济赔偿。并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按实际工作时间,补缴“五险一金”等社保费用。

是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还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这个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一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有利的。 一、不要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你们单位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使用劳动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且劳动者极大的不利。

 第一,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

 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

 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实施,可实际上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在的劳务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单位招工后再把工人挂靠到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已经完全变味了”。在劳务派遣现象集中的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长期在一线岗位从事主体工作的工人是劳务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导致用工单位并不和员工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被派遣人员处于“两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绝大多数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由于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合同,许多用人单位都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随意克扣其正常工资与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随时“裁员”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劳务派遣职工对企业的贡献完全被抹杀,他们的工龄永远都是从零开始,周而复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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