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款: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奖金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第二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那么究竟如何选择,才能节约税款?
例题
小李2019年年收入40万元,其中:工资30万元,年终奖10万元,可扣除:减除费用每个月5000元,社保公积金个人每个月缴纳3000元,子女教育经费每个月1000元,无其他减免收入和减免税额的情况。分别按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和并入全年综合所得两种方式计算小李2019年度应交个税。
综合所得税率表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工资薪金应交个税=(300000-5000*12-3000*12-1000*12)×20%-16920=21480元(适用综合所得汇率表)
年终奖应交个税:
100000/12=10000/12=8333.33 适用10%,210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个税=100000×10%-210=9790元
应交个税合计=21480+9790=31270元
综合所得应交个税=(400000-5000*12-3000*12-1000*12)×20%-16920=41480元(适用综合所得汇率表)
方法(一)比方法(二)比较:
41480-31270=10210
方法(一)比方法(二)节约税款10210元
在全年收入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筹划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如果可以将年终奖按144000元发放,则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交个税:
=144000×10%-210=14190元(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工资薪金应交个税=(256000-5000*12-3000*12-1000*12)×20%-16920=12680元(适用综合所得汇率表)
应交个税合计=26870元
方法(三)比方法(一)比较:31270-26870=4400
方法(三)比方法(一)节税4400元
方法(三)比方法(二)比较:41480-26870=14610
方法(三)比方法(二)节税14610元
年终奖的计算和个税筹划是很有意思的事,也是一件很有价值的事,值得好好思考,欢迎交流。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
要知道我们平时领月薪时缴纳个税都是直接对应税率计算,而年终奖则是将一次性奖金收入分摊至12个月计算税率,这样也就避免了一次性发放对应的税率过高的问题。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个税率优惠,一年里只能用一次,多次发放,也只按一次计算。所以如果在2018年年初已经有用过的,就不能用了,只能将年终奖列入当月工资一起算税率。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年终奖扣税的公式:
1、当月工资在5000元以上:年终奖应纳税额=年终奖的总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在5000元以下:年终奖应纳税额=(年终奖的总额-(5000–当月工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140,000.00(当月工资是5000元)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140,000.00÷12=11,666.67
(3)平均每月11,666.67,参照新个税公布税率表,得到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40,000.00×10%-210.00=13,790.00
(4)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140,000.00-13,790.00=126,210.00
如果发年终奖当月工资不足5000元。需将年终奖把工资补足5000元,用余下的年终奖来计算。如:张工年终奖20000元,当月工资为2500元,那么,先从20000元年终奖中拿出2500元来把工资补足5000元,用余下的17500元来计算年终奖应纳个税.
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但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反而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原本是3%的税率,也许因为纳入2018年年终奖,变成适用10%,甚至20%的税率。
总之一句话,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如果2018年度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但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反而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扣税基本肯定要扣,除非年收入很低的人不用扣。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A1为年终奖):
=ROUND(IF(A1/12>3000,IF(A1/12>12000,IF(A1/12>25000,IF(A1/12>35000,IF(A1/12>55000,IF(A1/12>80000,IF(A1/12>80000,(A1*0.45-15160)),(A1*0.35-7160)),(A1*0.3-4410)),(A1*0.25-2660)),(A1*0.2-1410)),(A1*0.1-210)),(A1*0.03)),2)
综合所得的个税计算公式(B1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ROUND(IF(B1>36000,IF(B1>144000,IF(B1>300000,IF(B1>420000,IF(B1>660000,IF(B1>960000,IF(B1>960000.0001,(B1*0.45-181920)),(B1*0.35-85920)),(B1*0.3-52920)),(B1*0.25-31920)),(B1*0.2-16920)),(B1*0.1-2520)),(B1*0.03)),2)
年终奖个税筹划的最佳配置
在总的综合所得既定情况下,如果拿出一定比例来作为年终奖发放,并使用年终奖单独计税政策。
我来科普一下关于新个税法的问题。在新个税法实行以后,年终奖发放在税收方面会有什么变化?对这一点,大家都非常关心,毕竟钱可不是小问题。
先简单概括一下新个税法的主要修改之处。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对所得类型的合并,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稿酬等四项所得,合并为一项综合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以及财产租赁,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等保持原分类不变。第二个改变是增加扣除,不仅提高了固定扣除的标准,还增加了专项扣除的内容。第三个是平时预扣预缴和年终汇总结算相结合。
固定扣除的标准,原来是每月3500元,现在是每月5000元,也就是一年6万元的标准。专项扣除包括六项,子女教育,父母赡养,继续教育,住房利息,住房租金还有大病医疗。一般的非独生子女双职工有一个孩子的家庭,夫妻两人的专项扣除加在一起大约是一年5万元,平均每人2.5万元。也就是说,个人年劳动收入8.5万元以下,通常不用交个税。
在新的所得及扣除计算的方法确定以后,税务总局发布了新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文件。新的个税征管办法包括了三个要点。一是,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过去只针对年所得12万以上,现在实际上扩大到了大多数个人。二是,平时沿用原有方法进行预扣预缴。三是,到年终的时候,对全年的个税,进行一次结算。
一次性的奖金,个税里一直是当成工资薪金来对待的。按照新个税法的征管要求,每个月取得工资薪金的时候,按照累计月数乘以5000元,作为固定的扣除标准,把累计的收入减掉累计的扣除以后,得到的金额套用相应的预扣预缴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当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出于进一步减税的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在年末紧急出台一份文件,在2021年底前,对一次性奖金提供一种优惠计税的办法,可以平摊至12个月,按照单独的税率表计算个税,不并入综合所得。但纳税人也可自己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举个例子来说明。
假设1月份收入4000元,因为小于固定扣除5000元的标准,所以1月份不需要缴纳个税。
2月份又取得8000元工资,这个时候,两个月累计收入12000元,累计扣除是5000×2等于1万元,也就是说有2000元需要预扣个人所得税,那么按照3%的预扣率,需要缴纳60元。
接下来的第三个月,如果发放6000元工资,又发了1万元的一次性奖金,也就是说,3月份当月收入是1.6万元。这个时候,再把一二月份收入加在一起是2.8万元。累计扣除是5000×3等于1.5万元。有1.3万元需要缴纳个税,按照3%预扣率是390元。因为前两个月份累计已经交了60元,所以,3月份只需要再交330元。此时,累计已交个税数是390元。
之后,每个月都按照这样的逻辑计算下去。 到年底的时候,把全年的综合所得加在一起,减去固定扣除6万和专项扣除后的余额,再套用相应的税率,算出应交个税。应交数与平时累计已交数进行比较,多退少补。
前两个月情况同上。第三个月的1万元一次性奖金除以12,就是833块钱,按照3000以下执行3%税率计算,一次性交300元个税即可。
此时,前三个月正常工资这块是1.8万元,减去固定扣除后有3000元需要缴纳个税90元,因为之前已经交了60元,所以这块要补30元。由于该档税率恰好相等,所以加上一次性奖金的个税,3月份应交数也是330元。
要注意,虽然看起来与上面相同,但之后月份计算时,前三个月累计已交个税只是90元,而不是390元,一次性奖金的个税是单独计征的,这将影响到后面的计算。因此,只有在一次性奖金比较多的情况下,选择优惠才是划算的。但无论如何,只要一经确定计算方法,结果就不会再有变化,后面不允许往前追溯调整。
(本文根据最新文件做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