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若是学校在安全措施上不达标,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但主责还是要孩子承担。
如果摔伤严重产生住院医疗费用,买的学生险就派上用场了!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伤害的,要区分以下情况确定学校是否有责任:
1、学生在十周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是否尽到教育职责,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
2、学校在十周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职责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以致管理职责,由学生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学校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2)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非校外人员的原因受伤,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受伤的学生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证明责任在学生一方。(3)所有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学校因校外人员的原因而受伤,应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责任。当受害人不能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或得不到完全赔偿时,如受害人能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存在过失,则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界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时,应采取“门至门”的原则,即学生从进校门到出校门期间参加的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也包括在内,如学校或幼儿园有班车接送,则应以班车的门为限,包括上下车的保护。
有责任,学校百分之八十的责任,个人百分之20的责任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根据发生意外的情况确定,具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谢邀。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地一概而论。现在,当老师也是一个比较担责的职业,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发生了伤害事故,一律赖在老师身上,这样做是不公平的。近几年,我校发生过几起学生伤害事故都与学校无关。第一起,班下两个五年级学生闹着玩,力大者将对手的胳膞拧伤,造成骨折,结果,两家协商,一家出钱,另一家养伤,后力大者转学到郓城武校学武。第二起,饭后两个同学闹着玩,一人头撞墙,造成头盖骨裂伤,协商方法同上。还有一次,我让一个学生上讲台板演,发现一熊孩子伸腿使绊子,我知道将发生意外,己做好准备,被绊的学生倒在我怀里,我扭着使绊子的熊孩子的耳朵让他站在后边,下了班再处理。现在的老师都谨小慎微,生怕出意外,特别怕班内有熊孩子,比如一人全速跑,假如熊孩子使绊子,赛跑者造成的摔伤你敢想吗?如真有此事,体育老师必然大怒,对熊孩子施以拳脚,否则,后果不敢设想。总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属于任课老师不服责任造成学生创伤,一定要追究责任。让我们全社会关心爱护老师,不要黑他们,让他们无忧无虑地从事教学工作。
学校开运动会,活动中游学生摔倒骨折,家长要求学校担责,那么,学校是否有责?
学校是否有责,要根据当时的情况才能作出决定,在运动会中,如果负责这项运动的人员各负其责,场地上也没有任何导致学生骨折的因素,这种情况下,学生就是没有责任的。
如果在活动中,有的管理人员、裁判、老师等没有负责到位,导致管理缺位,学生发生骨折,学校就是有责任的。
以上是从理论上来说的,但是,在实际中,别说是学校组织运动会学生骨折,就是学生在校外骨折,都到学校要求负责,而且结果都是学校赔偿了事。这种无边界的追责,导致学校做任何事都不敢放开手脚。
现在一些学校,别说开运动会,就是体育课都不敢上,课间活动都要求老师看管好学生,除了上厕所,别的根本不允许活动。有些人大骂学校,违反人性,把学生当作笼中之鸟。
但是,从来没有人去想想学校为何要这么做。学校的行为,正是家长无边界追责导致的结果。
对于体育课,教育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但是学校却怎么也重视不起来,原因就在于这里。体育运动是要动起来的,动起来难免会发生一些事情。发生事情,出现问题本来并不可怕,是谁的原因谁担责。可是,现实的情况却是,无论是谁的责任都是学校担责,都是老师背锅。
没有一所学校,想把学生当成笼中之鸟看着,学生没有了少年的朝气,老师累死成狗怨声载道,可是学校又能怎么办!现实的无奈让学校不得不这样做!
笔者曾经去日本学校考察过,日本学生的体育活动开展的非常好,传统的柔道课,那可是对抗性的。如果学生在对抗中发生一些小伤害,比如骨折了,家长的态度跟我们是完全相反的。家长会郑重地向老师道歉,理由是自己的孩子努力不够,运动中不但输了,还是受了伤,以后一定会加倍努力。
这在中国家长看来简直是匪夷所思的,怎么可能有这样白痴的家长呢?这样白痴的家长,看重的孩子的生存能力,是为孩子在社会上的竞争力奠基。我们的家长,看的是票子,闹一闹,能捞一点是一点,至于孩子的未来吗,根本看不到!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孩子在学校受伤,这一事件说的很不具体,只点名了受伤的地点,而没有任何受伤的其它情节和因素,因此不好作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受伤地点在校,学校就一定有责任,就应该由学校负责,这是错误的观念,不是地点在哪里,哪里就应该负责。校方是否有责,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得出。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情形非常多,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于学校、老师管理是否有关,校方在管理上是否存在不当或者不到位,如果有,校方有责,如果没有校方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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