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价值_刑事诉讼法的作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23:05:18 人阅读
导读: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

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的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维护法律的尊严,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不对,刑事诉讼法除了上诉功能外,有其独立的存在价值,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能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法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序公正也是一种权利。

如果以为只要案件从实体法考量上有理,就认为自己一定能赢,当事人不是过于自信就是有些稚嫩。

法律有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实体法是指具体的部门法,如行政法、民法与刑法等;程序法是指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办理或处理具体案件与事务中所应该遵循的程序性规范。在诉讼中,我理解的实体合法是指案件本身如果单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是有利于原告或者被告一方的。如果法官仅仅考虑实体法的具体规定,就可以直接按规定做出裁判。

但一个案件的审判活动贯穿了立案——审理——判决——上诉再到审理与判决的全过程,每一步都有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离开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法官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一件案件的判决不仅要实质正义(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判决,实现结果公正),还要程序正义。所谓程序正义,指的是“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在审判活动中,之所以将程序公正提高到如此之高地步,既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也是为了防止诉讼中出现不公正行为。例如,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对证据取得、证据形式都有详细规定。而且所有事实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上原告与被告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最后判决的法律证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很形象说明了诉讼中法官对证据按照一定规则程序认定的重要性。诉讼中,与一方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法官应该回避,当事人也可当庭申请回避,这都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性规定。另外,诉讼法还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作用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主张自己权利,否则,时间过长,既不利于当事人保留证据,也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实真相(西谚云“真相淹没在时间长河中”)。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起诉,法院应该受理,审理中被告不主动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官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是否过期;如果被告提出时效抗辩,法官应该审查诉讼时效是否过期,如过期则法官应该判决驳回原告一切诉讼请求。

但是,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结合的前提下,我们又不能将程序规定绝对化。否则,就会因强调程序正义损害实质正义,导致审判结果明显背离基本常识。例如,在庭审活动中,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一方举证中的些微瑕疵,就完全否定其证据效力,判决其败诉。尤其在广大农村,当事人法律意识尤其是证据意识淡薄,如果完全依照程序规定而不考虑搜集保存证据过程中的情理即实际情况审理案件,有可能造成明显错案,人民群众会失去对司法的信任,他们会用自己的方法解决纠纷而不再寻求法院解决。

  刑事诉讼价值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二是指刑事诉讼法自身价值。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涉及到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刑事诉讼法除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外,其还具有自身的内在价值。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正优先,兼顾效率"。这是因为:刑事诉讼作为分配权利义务,并据以解决纠纷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其存在的前提,便是人类社会的公正秩序受到了犯罪行为的破坏,国家设立刑罚权的目的就是为恢复被破坏的正义。为了保证刑罚权的实现不演变成为赤裸裸的国家报复,必须对国家追诉犯罪的行为予以程序规范,以保证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因而刑事司法程序的设计和程序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都应以公正为价值趋向。但是,在我们充分关注公正价值目标的同时,也不应忽略刑事司法对效率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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