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_刑事案件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区别?怎么走审判监督程序?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7 23:05:26 人阅读
导读: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抗诉的方式,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采用重新审理决定、提审决定和再审指令的方式。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确有错误时,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予以审判该案的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检察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形式。原刑事诉讼法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向谁提出抗诉的案件由谁受理互相扯皮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新刑事诉讼法为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判监督作用,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哪一级检察院抗诉、哪一级法院受理。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有效地行使抗诉权,使抗诉及时得到审理,新刑事诉讼法还在第205条中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必须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能未经审理就直接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于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不发回下级人民法院而自行作出判决;对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直接作出判决,不应发回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修改和增加条款,解决了原来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为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和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抗诉案件提供了可操作性法律依据,确保了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法律监督权的实现和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抗诉的方式的顺利行使。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与按照第二审提起抗诉这两种方式,都是行使法律监督的职权,但两者在提起主体、抗诉对象和受理机关等方面还是有许多区别的。第一,抗诉的主体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无权抗诉,如果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它只能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主体是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其抗诉后要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抗诉的对象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提起抗诉的对象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三,受理的法律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由与抗诉人民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受理;按照第二审提起的抗诉,由抗诉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弄清这两种抗诉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方式。

  采用重新审理决定、提审决定和指令再审则是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三种方式。具体来说:

  1.重新审理决定,又称再审决定,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本院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本案对该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决定。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生效裁判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2.提审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和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的将该案提上来由自己进行重新的决定。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针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向本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3.再审指令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作出的要求原审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指示或命令。它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决定提审和指令再审都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究竟在何种情况下“决定提审”,何种情况下“指令再审”,法律无此明文规定。我们认为,为减少上级法院的工作量,一般情况下应指令原审法院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案件更应“指令再审”;如果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疑难的刑事案件,纠正起来难度大,致使原审法院不能纠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便纠正的案件,上级法院才可以“决定提审”。

  无论是采用审判决定、提审决定还是再审指令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法院都要制作再审裁定书或重新审判裁定书。再审裁定书的作出,意味着审判监督程序中重新审判的真正开始。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

  提起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与上诉理由不同的是,各国的法律均规定对生效判决再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方被接受,这是由对生效判决再审的慎重性、严肃性决定的法。商为保障生效判决再审机制顺利运行,各国对生效判决再审的理由均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了作为生效判决再审理由的情况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对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只有对各种再审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包括定罪和量刑的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或者与客观实际不符;案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足以证明主要犯罪事实或重大情节,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法。

  

  (二)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包括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和适用程序法上的错误法。商适用实体法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应当适用法律条款没有适用或不正确适用,不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却适用了,从而导致定性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相混淆,或者量刑上的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的错误法。商同时,由于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如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从而导致判决、裁定发生错误情形,也属于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一种表现形式法。

  不知道回答是否满意~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最大的不同是被监督主体、以及监督程序不同,1、民事诉讼法的原被告双方都是自然人,监督程序为,如果一方或双方,通过上诉判决后对结果依然不服,虽然判决为最终判决,但原被告一方或双方均可向检察院直接提出抗诉,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2、刑事诉讼法中,原告是公诉机关,如果提出抗诉,一般多事由被害人提出,而被害人是没有在原告位置的,这时候被害人只能找公诉机关抗诉,而如果是公诉机关认为判决不合理,则可以直接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后,二审公诉机关的身份为抗诉机关)在实践中,抗诉的实行由原告或被告提出并予以接受的抗诉情况是很少见的,多数是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自行提出的抗诉多见。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依法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充分体现和贯彻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政  审判监督  策;有利于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审判工作方法和作风,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

关于刑事案件申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有什么区别?怎么走审判监督程序"的问题?

谢谢"风雨人生"先生邀请。

刑事案件申诉是受到刑事犯罪处分的当事人或近亲属,不服生效的刑事判决,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刑事申诉状;

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刑事申诉的专门程序,在法律上称为审判监督程序。

他们之间的区别: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及近亲属依法定程序的个人行为,原刑事判决巳经生效,并对当事人构成了伤害,当事人不服而已,受申诉层级限制,不受时间限制;

而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不服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专门监督程序,分为原审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申诉。

如何走审判监督程序问题: 建议依法逐级申诉为宜。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2条明文规定的。

即向原审法院申诉,原审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驳回后,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驳回后,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同时向省级人民检察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后,再向最高人民法申诉(也可以同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是中共党员或公务员的可以同时向国家监察委员会申诉)。

申诉的核心问题是确定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必须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七个W"法定条件,即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解释》第64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即证明有罪或重判的"十大法定标准″):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八)有关附帶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有关管辖、迴避、延期审理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它事实"。

这就是我国著名的有罪十原则。也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上述十原则是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一般符合前七项,就达到了国际上刑事犯罪的"七个W"标准。只要前七项形成完整证据链,有罪无疑。

前七项任何一个链接中出现问题,并用无罪证据证明并推翻原证据,就是证据存疑,就达不到犯罪证据"确实、充分"法定标准,就是疑罪从无。

管见了。

第一审判决下来后,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则进入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度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有错误的情况下而提起的,可以是针对一审判决或者二审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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