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赠与女方_婚前赠与女方的房产能要回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8 17:44:59 人阅读
导读:如果房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即办理完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子是不能随便要回来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这里主要讨论两种情况:婚前作为“彩礼”赠与和婚前作为“礼物”赠与。一...

如果房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即办理完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子是不能随便要回来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这里主要讨论两种情况:婚前作为“彩礼”赠与和婚前作为“礼物”赠与。 一、婚前作为“彩礼”送给女方还能要回来吗? 以结婚为目的,房产作为“彩礼”性质的,如婚约不成,有权利要回房产。但是若已婚,则不能要回。 案例回放: 男方小张和女方小王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小张为表示自己的结婚意愿,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作为“彩礼”送给小王,并进行过户登记。但是往往事与愿违,不久小张与小王感情出现裂痕并分手。这时小张提出小王应将房产返还,小王以小张自愿赠与为由拒不返还,之后二人对簿公堂。最后法院判决,小王应当返还小张赠与房产。 案例分析: 首先,单纯以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但小张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女方小王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赠与房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结婚履行则约定履行,婚约解除则约定解除。而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法律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前作为“礼物”送给女方还能要回来吗? 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与女方小许热恋。在小许过生日时,小李不惜重金为小许购买一套房产,作为生日礼物。但之后二人还是以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小李要求小许返还房产。协商不成小李上诉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小李的请求。 案例分析: 结合第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差别,“富二代”小李作为“生日礼物”的赠与,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并且不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可撤销情况,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产。 链家提醒: 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一定要明确赠与目的,保留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意义等同的证据。如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QQ聊天记录等。 资料来源: 《合同法》 《婚姻法》 链家法务部对此文亦有贡献 该内容只在北京适用

女方如果出了钱,就应该把她的名写在房本上,或者凭意愿。

一方父母出全资购买的不动产,无论该出资行为发生在婚前还是婚后,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子女名下,该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因此不算是女方婚前财产,而应认定为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应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前约定赠予女方,进行公证。该赠予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排除了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可以这么做。协议自然是有效,也排除男方的任意撤销权。

一般来说,最有效最直接的便是产权加名。但因为抵押贷款,客观上无法进行加名。所以退而求其次,只能通过赠与公证来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对于不动产来说,只要没有完成过户,那赠与人便任意撤销权,随时可以撤销赠与。当然,《合同法》同样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排除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得以保障受赠人的权益。另外,若是日后具备办理加名条件,男方拒不配合加名的,那作为受赠人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加名的问题,确保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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