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立遗嘱有效吗_夫妻的共同遗嘱应该怎样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14:08:34 人阅读
导读:您好,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已经过世,因此涉及的问题有:首先,对于共同财产,一方过世,就涉及继承问题,如果生前立遗嘱了,那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

您好,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已经过世,因此涉及的问题有:

首先,对于共同财产,一方过世,就涉及继承问题,如果生前立遗嘱了,那按照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

其次,如果财产继承程序完结,需要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过户到继承者名下;

最后,上述程序完结后,才能将房屋过户到您的名下。

该房产涉及继承,程序比较复杂,建议您慎重考虑,当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遇到问题,应该及时聘请专业的房产律师,维护您的权益。

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把共同财产与遗产混同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及普法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现在城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呈现出提前立遗嘱的热潮,为自己的财产提前指定继承人,以免一旦去世后给后人留下“后遗症”。从法律的角度,立遗嘱应避免四大误区。

一、把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混为一谈。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现实生活中,把夫妻共同财产错误处分为自己遗产的案例很多。因此,夫妻一方在订立遗嘱时应当特别注意,不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归”自己的全部遗产进行处分,以免最终导致遗嘱无效。

二、书面遗嘱未补办,口头遗嘱变无效。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中,由于何老先生在危急情况过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再补充订立书面的或者录音形式的遗嘱,其当初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当视为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都忽略补立遗嘱,或者错误地认定“危急情况”,随意订立口头遗嘱,结果导致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不被法律所承认。

三、遗嘱在场见证人不得有利害关系。公民订立的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都需要见证人在场证明。《继承法》中明确规定: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但是在有些案件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亲属作为见证人的情况。

四、遗漏法定继承人导致遗愿难实现。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在实践中,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却经常遗漏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未保留其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真要及早立遗嘱,要慎之又慎,避免上述误区。笔者建议,立遗嘱时,要有法律常识。按照我国《继承法》有如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无数的案例告诉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立遗嘱,不仅避免家庭纠纷,有利于家庭和谐,还能在身后把我们的财产给到我们想给的人。漫画大师邢振龄老先生送给中华遗嘱库的作品里写道:人生只百年,来去本自然,去应留遗愿,生前想周全,身后保平安。

如果您真想立遗嘱,建议咨询中华遗嘱库,中华遗嘱库的遗嘱被最高人民法院认证为最真实有效,无需验证的遗嘱。遗嘱是越立越好,也只有在健康的时候,才能立一份无懈可击的遗嘱。

遗嘱有没有效,关键看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法律规定一致就有效,反之则无效。具体规定如下:

《继承法》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不可能!‘’

依我之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法律规定的确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中‘’不一定全部‘’由另一方继承。

如果去世一方的‘’父母‘’还健在,依继承法之规定去世的配偶留下的遗产份额健在的父母作为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之一,依法应该分得该得的份额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还有亲生儿女或依法收养的儿女或非婚生子女,依继承法之规定‘’子女‘’也是该去世的父或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依法依理应该分得去世的父母去世留下遗产的应得份额;

如果一方系男方去世,去世前其妻己怀有男方的骨血,虽未出世,但依继承法之规定遗产继承时应留有‘’遗腹子‘’的份额直至孩子出生,如果是鲜活的生命,就必须以‘’子女‘’的身份分得该份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外正常的经营活动,或履行与已身份相关的必要的义务而对外合法借款,去世后首先须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债务后所余遗产才能分割。

如果还有N…个合法理由参与‘’去世一方所留遗产‘’的分割。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的子女已成年,父母也双亡,且夫妻双方也无外债,如果一方以遗嘱‘’的形式明确自己去世后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另一方继承的话,那么,此种情形下另一方才可以完全继承去世的一方的全部遗产。

请问:配偶一方去世后,另一方面还能完全继承其遗产吗?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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