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管辖权规定_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2:13:29 人阅读
导读:陈俊宏:关于代位求偿权一,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

陈俊宏:关于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0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

简单理解就是因为第三者的责任导致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利益之后,就不能再向第三者追偿利益。而保险公司(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三,“损失补偿”为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之保险的基本原则。

我国诉讼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意思是原告提起诉讼,以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在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他的经常居住地法院为准。

另外,如果是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没有专门司法解释。一般认为追偿权纠纷也属于合同类纠纷,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所以需要进一步考察追偿权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

先跟他友好“协商”,如果不行、就直接通过法律起诉来解决,没啥可说的!

这种自己欠钱不还、别人替他还完之后,还一脸不屑、拒不还款的人,就不能给他留面子!实在不行,就让法院将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看他还不还钱!

很多人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本来处于好意,替他人的贷款(或借款)进行了担保。一旦别人欠钱不还,自己就得先垫付这笔钱。而在自己垫付之后,可依法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的!

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无论是《民法通则》第81条,还是《担保法》第31条,都规定了,一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

而追偿的范围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财产,比如借款本金、利息之类的。

  2. 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比如车马劳顿、各种出行费用。

  3. 为了履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比如,误工费、工资损失之类的。

行使追偿权需要注意的地方

  1. 承担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这一点比较重要,举个简单的例子,父亲给子女贷款进行担保,一旦到期未还款,父亲代为缴纳欠款、履行担保人责任,但却不愿意向子女索要,这就是典型“自动放弃追偿权”的例子!

  2. 追偿权是有一定时效的,一般不超过2年,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起算。这一点更为重要,如果想要追偿资金,一定记得宜早不宜迟啊,千万别碍于情面,一直拖欠下去!

总之一句话,保证人替借款人代为偿还欠款之后,可直接与借款人沟通、也可向通过法律的途径 ,还行使追偿权、索要回自己财产的!

案由确定是人民法院正确审判案件的基础和保障。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偿或提起诉讼。 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即追偿权。

根据《担保法》第1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理论上将保证人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保证人追偿权,《担保法》的这一规定是明确赋予保证人的。至于物上保证人也同样享有追偿权,《担保法》规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时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第三人做出质人时的情况。

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样赋予承担了过错赔偿责任的无效担保的担保人,开了过错责任可以追偿的先例。因此,担保人的追偿权成为保证人、物上保证人以及无效担保人均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两部法律都规定了合伙人内部的追偿权。

目前,随着民事生活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法律文书涉及连带责任的承担问题。

比如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车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连带责任等等。

当事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必然会行使追偿权,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追偿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接踵而至。

有向原审法院起诉的,有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也有依合同法律关系来选择管辖法院的。

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标准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争议颇多,当事人反响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

该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

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基于上述批复,对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时,该连带责任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自无异议。

但在不区分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或者未确定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时,如何理解“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此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是仅把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唯一选择。

实践中又存在以下情况:连带责任追偿纠纷案件经某个法院受理后却发现原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直接影响到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而两个案件分属两个不同的法院管辖。

此种情形下法院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受理连带责任追偿纠纷案件的法院应将该案件主动移送给原审人民法院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受理连带责任追偿纠纷案件的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诉,待原审法院受理申诉后,中止该连带责任追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待原审法院作出处理后再继续审理。

笔者认为,考虑到连带责任追偿案件的特殊性,原审生效法律文书已被执行,有可能出现执行回转。

对于侵权追偿权管辖法院是如何确定的,如果是侵权案件,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也就是你要到商场所在地法院诉讼。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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