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样是对的,虽然案件发回重审了,但原判刑期已经届满了,再对他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很有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问题。因此,对他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应当是比较好的选择。
如题所述,甲因为涉嫌犯罪,被采取了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本案经过侦查、公诉和审判三个程序,眼看着就要走向程序终结了。没想到,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便发回重审。而发回重审则意味着,审判程序要重头再来了。而甲如今被羁押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原审判决的刑期。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期限,审判以后要折抵刑期,被拘留、逮捕一日,便可以折抵一日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而甲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原判刑期。按道理说,原判刑期将会被折抵干净。虽然发回重审后新的刑期可能变长,但谁也无法预料一定会变长。如果到时没有变长的,则继续羁押甲到那个时候,就有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风险。届时,将会面临国家赔偿的法律风险。
因此,将甲变更为取保候审,是正确的。因为,取保候审的期限并不会折抵刑期。
在看守所羁押的天数超过判刑的天数怎么办?
一般来说,在看守所羁押的天数超过判刑的天数的情况还是属于少见的。即便法院认为被告人不用判处这么长的刑期,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羁押天数,为解决可能带来的超期羁押问题,多数法院也是关多久判多久,而不会作出一个判决刑期比羁押天数还短的判决。
另外,这种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也是没有国家赔偿。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那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就不存在错误羁押情形,那一般也就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即便真的出现超期羁押情况,如上述所说,只能通过增加刑期来解决可能出现的超期羁押。
刑事案件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二审开庭前一审判决刑期已到的情况下,应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有人说因为一审判决的刑期已到,应当认为被告人已经服完刑,故应当释放。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原因在于有同案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院抗诉,会导致一审判决未生效,所以当事人最终会被判几年,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不能认为已经服刑完毕。
但是很多刑事案件由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一直被羁押于看守所,如果一审判决量刑并不严重,很多时候羁押期限一折抵,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常常会接近法院判决的刑期。
但是对于罪名成立的案件,司法实务中一般会回避羁押期限长远判决刑期的情况。
案例一:前年办理过一起当事人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三罪名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行贿罪不成立,串通投标罪、单位行贿罪成立,此时当事人已经在看守所关了一年三个月零几天,法院最终很巧妙的判了一年四个月。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生效后没过几天,当事人即刑满释放。
案例二:前两年在广州办理过一起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案件,当事人被指控涉33起职务侵占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挪用资金罪不成立,职务侵占罪中两项指控事实成立,判了一年零六个月。
这个案件我们提出上诉、检察院同样抗诉,后来案件被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两年期限届满后,法院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来取保候审12个月又届满,法院又变更为监视居住。
很多人有疑问,既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为什么要以此为基础变更强制措施?为什么不继续羁押当事人?
原因在于虽然一审判决未生效,但毕竟是法院针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还是有参考价值;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继续羁押当事人,导致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时的实际羁押期限超过一审所判的刑期,从而导致二审法院加重当事人判罚的风险。
我来回答。我是婚姻家庭和刑事律师。
二审在看守所羁押到期,局外人看到这个问题会有疑问:法院还没有审理完案件,为什么会羁押到期?羁押期限不是法院判决决定吗?
事实上还真存在这种情况。如,被判处短期徒刑的,如果被告人不服上诉,认为判决重了或自己应当无罪,或者检察院抗诉,就会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要经过案卷移送、开庭审理和判决等阶段,快的三两个月,慢的半拉年甚至更长,所以,如果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拘役等这样的短期刑,二审期间羁押到期的可能性非常大。
如:有一名被告人因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一审判下达时,已羁押4个月。这个人认为自己不构成重婚罪,提起上诉,两个月后,案件还在二审法院审理,但是羁押已经到期。
答案是:这种情况法院会对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立即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