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_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02:02:54 人阅读
导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某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因为操作不当发生机器伤人事件,在场人员忙于救人,从医院回来之后才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汇报,导致事故迟报。安全监督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除了要如实上报,还应当及时上报,那么,法律对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时限有什么要求呢?

法律对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时间是有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此在发生事故后每级安全生产负责人应当在两小时内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上报,并且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否则,超过法定时限后,相关安全负责人将被处以年收入40%到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对安全生产事故上报规定时限是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落实的必要环节,2小时的时限是对及时上报原则的具体规定,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但实践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在发生之时就迅速报告,以两小时的时限为保护而拖延报告则是对法律法规原意的误解和滥用。

首先由事故项目部将事故大概情况上报给其公司,由公司上报当地主要监督管理政府部门,再由政府部门逐级上报。安全无小事,万望永远不出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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